律师分析:
有如下情形:(一)发明或者实用新型专利申请缺少请求书、说明书(实用新型无附图)或者权利要求书的,或者外观设计专利申请缺少请求书、图片或者照片、简要说明的(二)未使用中文的(三)不符合本细则第一百二十一条第一款规定的(四)请求书中缺少申请人姓名或者名称,或者缺少地址的(五)明显不符合专利法第十八条或者第十九条第一款的规定的(六)专利申请类别(发明、实用新型或者外观设计)不明确或者难以确定的。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实施细则》 第三十九条 专利申请文件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不予受理,并通知申请人:
(一)发明或者实用新型专利申请缺少请求书、说明书(实用新型无附图)或者权利要求书的,或者外观设计专利申请缺少请求书、图片或者照片、简要说明的(二)未使用中文的(三)不符合本细则第一百二十一条第一款规定的(四)请求书中缺少申请人姓名或者名称,或者缺少地址的(五)明显不符合专利法第十八条或者第十九条第一款的规定的(六)专利申请类别(发明、实用新型或者外观设计)不明确或者难以确定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