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服刑罪犯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监狱可以暂停会见:
1.在立案侦查、起诉、审判期间;
2.在禁闭期间;
3.在有其他影响监狱安全或者有碍罪犯改造的情形。
二、服刑罪犯亲属、监护人在会见服刑罪犯过程中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监狱应当中止会见,并视情节在1至3个月内暂停会见:
(1)传递违禁物品的;
(2)扰乱会见场所秩序的;
(3)使用隐语、暗语或者非规定语种交谈,不听劝阻的;
(4)携带手机、录音、摄影(像)设备的;
(5)其他影响监狱安全或者有碍服刑罪犯改造的情形。
二、会见对象范围: 服刑罪犯在服刑期间,经监狱批准,可以会见亲属、监护人。 亲属是指婚姻、血缘、法律拟制与罪犯形成的社会关系,包括罪犯的配偶、父母、子女、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孙子女、外孙子女等。监护人指根据《民法》规定的对未成年、精神病罪犯具有监护资格的单位或个人,包括法定监护人和指定监护人。 罪犯会见未成年子女的,其未成年子女的监护人可以陪同。
三、会见携带材料。 首次会见:凭本人居民身份证、户口簿等能证明本人身份和罪犯关系的有效证件、证明办理会见手续。 非首次会见:凭本人居民身份证办理会见手续。未成年人可以凭户口簿等会见。关系证明:本人与服刑罪犯在同一户口簿的,户口簿就是关系证明;夫妻关系的,结婚证就是关系证明。不能证明与罪犯关系时,应持有居住地派出所开具的相应证明文书,请写明双方姓名、身份证号及具体关系。
法律依据:
《监狱计分考核罪犯工作规定》第九条 日常计分是对罪犯日常改造表现的定量评价,由基础分值、日常加扣分和专项加分三个部分组成,依据计分的内容和标准,对达到标准的给予基础分,达不到标准或者违反规定的在基础分基础上给予扣分,表现突出的给予加分,符合专项加分情形的给予专项加分,计分总和为罪犯当月考核分。
第十条 日常计分内容分为监管改造、教育和文化改造、劳动改造三个部分,每月基础总分为100分,每月各部分日常加分分值不得超过其基础分的50%,且各部分得分之间不得相互替补。
第十五条 罪犯受到警告、记过、禁闭处罚的,分别扣减考核分100分、200分、400分,扣减后考核积分为负分的,保留负分。受到禁闭处罚的,禁闭期间考核基础分记0分。
第四十条 监狱根据计分考核结果除给予罪犯奖励或者不予奖励外,可以依照有关规定在活动范围、会见通信、生活待遇、文体活动等方面给予罪犯不同的处遇。服刑期间,如果只是一般的违规不听话是不会被限制会见和通信的,只是给你口头警告。但是如果涉及到扣考核分的处罚,基本就不能会见了。
涉及刑事案件,可以请律师为其提供法律咨询,代理申诉、控告,申请取保候审,律师接受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及其近亲属的委托或者人民法院的指定,为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提出有罪辩护,无罪辩护,罪轻辩护。
刑事案件不同阶段请律师有什么作用?
关于刑事案件,分为三阶段:公安侦查阶段、审查起诉阶段、法院审判阶段。
1、侦查阶段:
犯罪嫌疑人被关押进看守所,亲属一般情况下是不能会见的。
律师可以:
1)会见,在律师允许范围内传达双方信息,安抚受惊的犯罪嫌疑人;
2)提供法律咨询;
3)申请取保候审等。
2、审查起诉阶段:
律师就可以申请阅卷,了解具体案情以及司法机关掌握了什么证据,及时制定辩护策略。
3、审判阶段:这是最关键的阶段。
律师根据案情实施辩护策略,与公诉机关据理力争,通过事实和法律说服法官采纳自己的辩护意见,使审理朝着犯罪嫌疑人有利方向发展,为犯罪嫌疑人争取无罪或者从轻处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