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解析:
上海浦东开发十项优惠政策:
1.区内生产性的“三资”企业,其所得税减按15%的税率计征;经营期在十年以上的,自获利年度起,两年内免征,三年减半征收。
2.在浦东开发区内,进口必要的建设用机器设备、车辆、建材,免征关税和工商统一税。区内的“三资”企业进口生产用的设备、原辅材料、运输车辆、自用办公用品及外商安家用品、交通工具,免征关税和工商统一税;凡符合国家规定的产品出口,免征出口关税和工商统一税。
3.外商在区内投资的生产性项目,应以产品出口为主;对部分替代进口产品,在经主管部门批准,补交关税和工商统一税后,可以在国内市场销售。
4.允许外商在区内投资兴建机场、港口、铁路、公路、电站等能源交通项目,从获利年度起,对其所得税实行前五年免征,后五年减半征收。
5.允许外商在区内兴办第三产业,对现行规定不准或限制外商投资经营的金融和商品零售等行业,经批准,可以在浦东新区内试办。
6.允许外商在上海,包括在浦东新区增设外资银行,先批准开办财务公司,再根据开发浦东实际需要,允许若干家外国银行设立分行。同时适当降低外资银行的所得税率,并按不同业务实行差别税率。为保证外资银行的正常营运,上海将尽快颁布有关法规。
7.在浦东新区的保税区内,允许外商贸易机构从事转口贸易,以及为区内外商投资企业代理本企业生产用原材料、零配件进口和产品出口业务。对保税区内的主要经营管理人员,可办理多次出入境护照,提供出入境的方便。
8.对区内中资企业,包括国内其它地区的投资企业,将根据浦东新区的产业政策,实行区别对待的方针。对符合产业政策,有利于浦东开发与开放的企业,也可酌情给予减免所得税的优惠。
9.在区内实行土地使用权有偿转让的政策,使用权限50年至70年,外商可成片承包进行开发。
10.为加快浦东新区建设,提供开发、投资的必要基础设施,浦东新区新增财政收入,将用于新区的进一步开发。
【法律依据】:
《上海浦东开发十项优惠政策》
第一条 区内生产性的“三资”企业,其所得税减按15%的税率计征;经营期在十年以上的,自获利年度起,两年内免征,三年减半征收。
第二条 在浦东开发区内,进口必要的建设用机器设备、车辆、建材,免征关税和工商统一税。区内的“三资”企业进口生产用的设备、原辅材料、运输车辆、自用办公用品及外商安家用品、交通工具,免征关税和工商统一税;凡符合国家规定的产品出口,免征出口关税和工商统一税。
第三条 外商在区内投资的生产性项目,应以产品出口为主;对部分替代进口产品,在经主管部门批准,补交关税和工商统一税后,可以在国内市场销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