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险脱保是没有在保险期截止前正常投保,使原保险标的在一段时间内没有保障的情况。如某车的保险期限是2009年8月1日零时起至2010年7月31日24时止。正常续保时间应在2010年8月1日零时前投保。但因某种原因未按时投保,至2010年8月1日零时起该车则处于脱保状态。
保险脱保是没有在保险期截止前正常投保,使原保险标的在一段时间内没有保障的情况。如某车的保险期限是2009年8月1日零时起至2010年7月31日24时止。正常续保时间应在2010年8月1日零时前投保。但因某种原因未按时投保,至2010年8月1日零时起该车则处于脱保状态。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国家赔偿司法解释(11-20)》
第二十一条
多辆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第三人损害,损失超出各机动车交强险责任限额之和的,由各保险公司在各自责任限额范围内承担赔偿责任;损失未超出各机动车交强险责任限额之和,当事人请求由各保险公司按照其责任限额与责任限额之和的比例承担赔偿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依法分别投保交强险的牵引车和挂车连接使用时发生交通事故造成第三人损害,当事人请求由各保险公司在各自的责任限额范围内平均赔偿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多辆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第三人损害,其中部分机动车未投保交强险,当事人请求先由已承保交强险的保险公司在责任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保险公司就超出其应承担的部分向未投保交强险的投保义务人或者侵权人行使追偿权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