检察院一般不批准以下情况:
1、预备犯、中止犯、防卫过当、避险过当;
2、主观恶性极小的初犯,共同犯罪中的从犯、胁从犯,犯罪后自首,有立功表现或积极退脏,赔偿损失,确有悔罪表现;
3、犯罪嫌疑人犯罪后悔罪,有效控制损失或者积极赔偿损失;
4、犯罪嫌疑人和受害人根据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达成和解协议。经审查,认为和解是自愿的、合法的、履行的或者提供担保的;
5、犯罪嫌疑人是14岁以下18岁以下的未成年人或学生。他有悔罪的表现。他的家庭、学校或社区、居委会和村委会有监护和帮助教育的条件;
6、75岁以上的老人;
7、患有严重疾病,不能自理。
【本文关联的相关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
第九十条 人民检察院对于公安机关提请批准逮捕的案件进行审查后,应当根据情况分别作出批准逮捕或者不批准逮捕的决定。对于批准逮捕的决定,公安机关应当立即执行,并且将执行情况及时通知人民检察院。对于不批准逮捕的,人民检察院应当说明理由,需要补充侦查的,应当同时通知公安机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