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分析:
目前关于被害人过错的法律规定主要针对的是“婚姻家庭、邻里纠纷等民间矛盾。”且涉及罪名主要是传统的故意伤害罪、故意杀人罪,在罪刑法定的刑法原则下,法律规定的局限性使得刑事司法适用缺少灵活性。按照通说,被害人过错是指被害人出于故意或者过失,侵犯他人合法权益,诱发他人的犯罪意识、激化犯罪人的犯罪程度,因而直接影响被告人刑事责任的行为。通常情况下,被害人过错既包括实施殴打等暴力行为,也包括实施侮辱、谩骂、挑衅等语言暴力行为。被害人过错的法律适用范围应实现与“刑事被害人范围”的同步。虽然刑法并未对刑事被害人的范围做明确界定,但从刑法分则的归类看,不同的犯罪客体下的罪名就划分为十类,这也提示我们不能将刑事被害人直接理解为自然人,从刑法的保护机能出发,还应包括单位、国家。由于现有法律或司法解释主要针对是婚姻家庭、邻里纠纷等民间矛盾下的故意伤害罪、故意杀人罪,导致在其他类型犯罪中,对于被害人过错适用更多体现的是法官的自由裁量权,是一种不确定的状态,然而作为被害人一方往往还可以通过刑事附带民事或民事诉讼程序获得物质补偿,这对被告人来说是一种看得见的司法不公。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二十条 为了使国家、公共利益、本人或者他人的人身、财产和其他权利免受正在进行的不法侵害,而采取的制止不法侵害的行为,对不法侵害人造成损害的,属于正当防卫,不负刑事责任。正当防卫明显超过必要限度造成重大损害的,应当负刑事责任,但是应当减轻或者免除处罚。对正在进行行凶、杀人、抢劫、强奸、绑架以及其他严重危及人身安全的暴力犯罪,采取防卫行为,造成不法侵害人伤亡的,不属于防卫过当,不负刑事责任。
第二十一条 为了使国家、公共利益、本人或者他人的人身、财产和其他权利免受正在发生的危险,不得已采取的紧急避险行为,造成损害的,不负刑事责任。紧急避险超过必要限度造成不应有的损害的,应当负刑事责任,但是应当减轻或者免除处罚。第一款中关于避免本人危险的规定,不适用于职务上、业务上负有特定责任的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