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未配备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如何处罚
1.生产经营单位未按规定配备生产安全管理人员的,责令生产经营单位改正,并处10万元以下罚款。
2.逾期未改正,责令停产停业整顿,处10-20万元罚款,出直接责任人给予2-5万元的罚款。
3.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
第九十七条生产经营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处十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并处十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二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
(1)未按照规定设置安全生产管理机构或者配备安全生产管理人员、注册安全工程师的;
(2)危险物品的生产、经营、储存、装卸单位以及矿山、金属冶炼、建筑施工、运输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未按照规定经考核合格的;
(3)未按照规定对从业人员、被派遣劳动者、实习学生进行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或者未按照规定如实告知有关的安全生产事项的;
(4)未如实记录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情况的;
(5)未将事故隐患排查治理情况如实记录或者未向从业人员通报的;
(6)未按照规定制定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或者未定期组织演练的;
(7)特种作业人员未按照规定经专门的安全作业培训并取得相应资格,上岗作业的。
二、生产从业人员的权利有哪些
1、知情权,即生产经营单位的从业人员有权了解其作业场所和工作岗位存在的危险因素、防范措施及事故应急措施,有权对本单位的安全生产工作提出建议;
2、建议权,即从业人员有权对本单位安全生产工作提出建议;
3、批评权和检举、控告权,即从业人员有权对本单位生产管理工作中存在的问题提出批评、检举、控告;
4、拒绝权,即从业人员有权拒绝违章作业指挥和强令冒险作业;
5、紧急避险权,即从业人员发现直接危及人身安全的紧急情况时,有权停止作业或者在采取可能的应急措施后撤离作业场所;
6、依法向本单位提出要求赔偿的权利;
7、获得符合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劳动防护用品的权利;
8、获得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的权利;
9、从业人员在作业过程中,应当严格遵守本单位的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服从管理,正确佩带和使用劳动防护用品;
10、从业人员应当接受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掌握本职工作所需的安全生产知识,提高安全生产技能,增强事故预防和应急处理能力;
11、从业人员发现事故隐患或其他不安全因素,应当立即向现场安全生产管理人员或者本单位负责人报告;接到报告的人员应当及时予以处理。
通过上述分析知道,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的规定,生产经营单位未按规定配备生产安全管理人员的,责令生产经营单位改正,并处10万元以下罚款。逾期未改正,责令停产停业整顿,处10-20万元罚款,出直接责任人给予2-5万元的罚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