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业保险基金损失是否可以追回
依据我国相关法律的规定,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和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的工作人员渎职造成失业基金损失的,由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追回损失的失业保险基金。
《失业保险条例》
第二十九条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工作人员违反规定向失业人员开具领取失业保险金或者享受其他失业保险待遇单证,致使失业保险基金损失的,由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责令追回;情节严重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第三十条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和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的工作人员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玩忽职守,造成失业保险基金损失的,由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追回损失的失业保险基金;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构成犯罪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失业金领取的条件
1、非因本人意愿中断就业
满足条件的情形主要有以下:第一,单位单方解除;第二,单位终止劳动合同;第三,其他非劳动者原因解除劳动合同的。关于第二项,如果劳动合同到期,单位的新合同标准维持或高于原合同标准,劳动者主动不续签,没有失业金。只有单位不与其续签,或者新合同的待遇标准降低其不续签时才可以申请失业保险金。
按上述说法,首先,失业只不过是领取失业保险金的必要条件之一,并且这个“失业”还必须是“非因本人意愿中断就业的”。换句话说,如果我们平时是主动离职,或因本人原因并由本人提出解除劳动关系的这种自愿性失业,是不能领取失业保险金的。所以,员工主动辞职时一定要想清楚,这种情况下是不能领取失业保险金的。
2、用人单位和本人已按照规定履行缴费义务满一年
“用人单位和本人已按照规定履行缴费义务满一年”是指失业保险必须缴满一年,这一年并非像生育保险一样必须是连续的,中间是可以中断的。只要在领取失业保险金时,失业保险已累计缴纳满一年即可。而且,失业人员前次失业时享受待遇期限有剩余的,可与重新就业、缴费后的享受待遇期限合并计算。
3、已依照法定程序办理失业登记
依法定程序办理失业登记,就是指符合条件的人员要及时去相关部门办理失业登记。
以上知识就是律师对相关法律问题进行的解答,依据我国相关法律的规定,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和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的工作人员渎职造成失业基金损失的,由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追回损失的失业保险基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