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积极应诉处理;
2、审查担保期限,担保期限已过的,担保义务免除;
3、法院判决承担担保义务的,承担后向债务人追偿。
一、抵押贷款担保人的责任有哪些
抵押贷款担保人的责任有:
同一债务有两个以上担保人的,担保人应当按照担保合同约定的担保份额承担担保责任。
未约定担保份额的,担保人承担连带责任,债权人可以要求任何担保人承担全部担保责任,担保人有义务担保全部债权的实现。
已承担保证责任的保证人有权向债务人追偿,或者要求其他承担连带责任的保证人清偿其应承担的份额。
担保的范围包括主债权和利息、违约金、损害赔偿金和实现债权的费用。保证合同另有约定的,按照约定。
两个以上保证人同时或者分别为同一债务提供保证时,保证人与债权人未约定保证份额的,视为共同保证。人民法院不支持共同担保的保证人以各自的份额对抗债权人。
二、债务人跑了担保人被起诉要怎么自保?
首先要确定您是一般保证的保证人还是连带保证人。一般保证人在主合同纠纷未经审判或者仲裁,并就债务人财产依法强制执行仍不能履行债务前,对债权人可以拒绝承担保证责任。
连带责任保证的债务人在主合同规定的债务履行期届满没有履行债务的,债权人可以要求债务人履行债务,也可以要求保证人在其保证范围内承担保证责任。
注意以下几点:1、积极应诉处理;2、审查担保期限,担保期限已过的,担保义务免除;3、法院判决承担担保义务的,承担后向债务人追偿。
三、反担保人是否可以向担保人追债
反担保人不可以向担保人追债。担保人还债后可以要求反担保人追偿。
反担保人是指为债务人担保的第三人,为了保证其追偿权的实现,要求债务人提供的担保。
为了防止债务人在履行还款义务时下落不明或无法履行还款义务,在担保人承担了担保责任后却无法得到有效的追偿,而再设置的一个保证担保人追偿权的反担保人,来对担保人的追偿权有效行使进行担保。
当担保人履行了担保责任,可向债务人追偿,也可要求反担保人代债务人偿还担保人已承担的担保责任。
【本文关联的相关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六百八十八条
当事人在保证合同中约定保证人和债务人对债务承担连带责任的,为连带责任保证。
连带责任保证的债务人不履行到期债务或者发生当事人约定的情形时,债权人可以请求债务人履行债务,也可以请求保证人在其保证范围内承担保证责任。
第六百九十三条
一般保证的债权人未在保证期间对债务人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保证人不再承担保证责任。
连带责任保证的债权人未在保证期间请求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的,保证人不再承担保证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