县婚姻登记机关可以到常住户口所在地开具婚姻档案证明。
婚姻证明是公民婚姻状况包括已婚、未婚、离婚、丧偶、无配偶、同居等及其姓名、性别、出生日期、国家、职业、工作性质、地址等的书面证明。
婚姻登记机关、司法机关、公证机关颁发的婚姻状况证明具有法律效力。
婚姻登记机关应当建立婚姻登记档案。婚姻登记档案应当长期保管。
具体管理办法由国务院民政部门会同国家档案管理部门规定。
【本文关联的相关法律依据】
《婚姻登记条例》
第十五条 婚姻登记机关应当建立婚姻登记档案。婚姻登记档案应当长期保管。具体管理办法由国务院民政部门会同国家档案管理部门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