血液中心的设置必须经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批准,中心血站、基层血站或中心血库的设置必须经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批准。
设置血站应提交设置可行性研究报告,内容包括:
(一) 申请单位名称、基本情况以及申请人姓名、年龄、简历、身份证号码;
(二) 拟设血站的名称、规模、任务、功能、组织结构、资金来源等;
(三) 拟设立血站服务区域内的医疗卫生资源状况、医疗用血需求情况、机构运行的预测分析;
(四) 拟设血站的选址和建筑设计平面图;
(五) 拟设血站将开展的业务项目、技术设备条件和技术人员配置的资料;
(六) 审批机关规定提交的其他材料。
血液中心是所在省、自治区、直辖市采供血工作的业务、教学和科研中心,负责直辖市、省会所在市和自治区首府所在地的采供血工作,一般设在省会城市。 血液中心作为采供血服务机构,为保证献血员安全和舒适,中心严格按国家标准对献血车的内外环境进行消毒和体检、采血等环节的操作。市民参加献血时,需携带本人身份证或军官证、士兵证、护照、有身份证号码的驾驶执照等有效身份证件,就近报名即可为无偿献血事业献出自己的一份爱心。 血液中心为医院提供成分血、全血、辐照血、单采血小板等多种血液制品,有力地保证了的临床和急救用血。中心为各家医院提供了24小时免费送血服务,在第一时间内为医院提供有力的保障。为适应临床需要,中心还开展白细胞血型及相关疾病、造血干细胞、骨髓移植配型、亲子鉴定及稀有血冷冻保存等多种业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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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依据:《血站管理暂行办法设置审批》第六条 血站设置:
(一) 血站分为血液中心、中心血站、基层血站或中心血库等,负责指定的服务区域的采供血工作。
直辖市、省会市、自治区首府市设血液中心;设区的市设中心血站;县及县级市可以设基层血站或者中心血库。
(二) 血液中心或中心血站因采供血需要,经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批准,在辖区内可设血站分站或采血点(室),隶属于血液中心或中心血站。
第七条 血液中心的设置必须经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批准,中心血站、基层血站或中心血库的设置必须经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批准。
第八条 设置血站,由筹建负责人申请;设置中心血库,由医疗机构法定代表人申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