离婚纠纷案件必须提供的证据材料:
1、结婚证或者婚姻登记机关的证明;
2、未登记结婚的,证明同居时间或婚礼时间;
3、再婚、原离婚调解书、判决书或有关部门证明;
4、被告下落不明的,证明下落不明的时间和情况;
5、一方或者双方为现役军人的,应当提供军队团以上政治机关出具的证明;
6、一方有理性缺陷、性病、精神病诊断等证据;
7、一方因犯罪被判劳改的,应当证明原判法院、刑期和劳改地点;
8、婚后感情破裂的事实依据;
9、一方有过错相关证据。
【本文关联的相关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六十三条 法人以其主要办事机构所在地为住所。依法需要办理法人登记的,应当将主要办事机构所在地登记为住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