即将离开合肥市且办理了外地落户的的职工,在公积金账户单位已足额缴存并办理了变更(停缴)手续后可申请提取公积金,由提取人携带居民身份证原件、已落户的外地户口本原件、与存缴公积金的单位终止劳动关系的证明或失业证前往营业大厅办理,城北营业部:新蚌埠路128号,铁路分中心窗口等。
一、住房公积金一年可以提取几次
住房公积金每年可以全额提取一次,年提取总额不应高于年房租总额。单位与职工终止劳动关系的,单位应当自劳动关系终止之日起30日内向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办理变更登记,并办理职工住房公积金账户转移或者封存手续。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应当按照中国人民银行的有关规定,指定受委托办理住房公积金金融业务的商业银行,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应当委托受委托银行办理住房公积金贷款、结算等金融业务和住房公积金账户的设立、缴存、归还等手续。
二、与原单位解除劳动合同后公积金怎么提取
只需要符合提取公积金的条件即可提取。职工与单位终止劳动关系,且本人及配偶无尚未偿清住房公积金贷款的,可持下列要件到缴存的管理部申请提取住房公积金。提取的要件有:身份证;加盖单位预留印鉴的住房公积金提取申请审批书;与单位终止劳动关系证明原件;已发放住房公积金联名卡的职工,应出具住房公积金联名卡。
三、南京公积金提取条件及流程
条件:1、购买、建造、翻建、大修具有所有权的自住住房的;2、离休、退休的;完全丧失劳动能力、并且与所在单位终止劳动关系的;出境定居的;5、偿还购房贷款本息的;6、房租超出家庭工资收入的规定比例的。只需要满足以上提取条件,便可以办理公积金提取相关业务了。
流程:职工申请提取住房公积金时,应当按照规定向单位提供有关证明材料,单位核实后填写《南京住房公积金提取申请书》和现金(转账)支票,并加盖预留印鉴,个人住房公积金账户在管理中心集中户的职工提取住房公积金时,携带相关证明材料直接到管理中心业务大厅或区县分中心管理部柜台申请;然后携带材料到银行服务网点(区县分中心管理部)申请提取住房公积金受理合格后便可以提取了。
【本文关联的相关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户口登记条例》
第三条户口登记工作,由各级公安机关主管。城市和设有公安派出所的镇,以公安派出所管辖区为户口管辖区;乡和不设公安派出所的镇,以乡、镇管辖区为户口管辖区。乡、镇人民委员会和公安派出所为户口登记机关。居住在机关、团体、学校、企业、事业等单位内部和公共宿舍的户口,由各单位指定专人,协助户口登记机关办理户口登记;分散居住的户口,由户口登记机关直接办理户口登记。居住在军事机关和军人宿舍的非现役军人的户口,由各单位指定专人,协助户口登记机关办理户口登记。农业、渔业、盐业、林业、牧畜业、手工业等生产合作社的户口,由合作社指定专人,协助户口登记机关办理户口登记。合作社以外的户口,由户口登记机关直接办理户口登记。
第四条户口登记机关应当设立户口登记簿。城市、水上和设有公安派出所的镇,应当每户发给一本户口簿。农村以合作社为单位发给户口簿;合作社以外的户口不发给户口簿。户口登记簿和户口簿登记的事项,具有证明公民身份的效力。
第五条户口登记以户为单位。同主管人共同居住一处的立为一户,以主管人为户主。单身居住的自立一户,以本人为户主。居住在机关、团体、学校、企业、事业等单位内部和公共宿舍的户口共立一户或者分别立户。户主负责按照本条例的规定申报户口登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