机动车和非机动车同等责任按照双方的过错进行赔偿、承担赔偿责任。具体如下:
1、如果交通事故造成人身伤亡、财产损失的,先由保险公司在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责任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即交通事故对方全责则承担全部赔偿责任,保险公司在限额先行赔偿,不够部分由肇事者承担;
2、机动车与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之间发生交通事故,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没有过错的,由机动车一方承担赔偿责任;有证据证明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有过错的,根据过错程度适当减轻机动车一方的赔偿责任;机动车一方没有过错的,承担不超过百分之十的赔偿责任;
3、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不足以补偿人身伤亡、财产损失的部分,按照下列规定承担赔偿责任:
(1)机动车之间发生交通事故的,由有过错的一方承担赔偿责任;双方都有过错的,按照各自过错的比例分担责任;
(2)机动车与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之间发生交通事故,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没有过错的,由机动车一方承担赔偿责任;
(3)有证据证明非机动车驾驶人有过错的,根据过错程度适当减轻机动车一方的赔偿责任;
(4)机动车一方没有过错的,承担不超过百分之十的赔偿责任;
4、若交强险未能赔付所有对方损失,商业险取决于具体保险公司的合同,每家未必相同,但是大致上会按照统一的中国保险行业协会机动车综合商业保险示范条款,如下约定:
(1)保险人依据被保险机动车一方在事故中所负的事故责任比例,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被保险人或被保险机动车一方根据有关法律法规选择自行协商或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 部门处理事故;
(2)未确定事故责任比例的,按照下列规定确定事故责任比例: 被保险机动车一方负主要事故责任的,事故责任比例为 70%; 被保险机动车一方负同等事故责任的,事故责任比例为 50%; 被保险机动车一方负次要事故责任的,事故责任比例为 30%。 涉及司法或仲裁程序的,以法院或仲裁机构最终生效的法律文书为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