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若债权人向人民法院申请宣告符合条件的失联人为失踪人,失联人的债务由财产代管人从失踪人的财产中支付。失踪人的财产不足以支付的,财产代管人在法律上没有清偿的义务;2、若债权人在诉讼时效期内向人民法院起诉请求清偿债务。通过公告送达之后失联人仍不应诉,人民法院通过审理后作出缺席审判。
【本文关联的相关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四十二条:“失踪人的财产由其配偶、成年子女、父母或者其他愿意担任财产代管人的人代管”。第四十三条,财产代管人应当妥善管理失踪人的财产,维护其财产权益。失踪人所欠税款、债务和应付的其他费用,由财产代管人从失踪人的财产中支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