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解析:
退伍后会收回
“安置卡”是城镇士兵入伍后由民政部门负责办理的《优待安置证》,此证不作为安排工作的刚性规定,只作为义务兵及家属凭证按规定享受优抚安置待遇的凭证,退役后由民政部门收回。
【法律依据】:
《关于认真贯彻落实国务院、中央军委(征兵命令)和〈通伍通知〉要求,进一步加强和规范优待安置工作的通知》
第二条 民政部按照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当年的征兵任务数逐级下发到县(市、区)民政部门。并视情况加发少量的备用数,以备填错、损坏时更换。备用数由省、自治区、直辖市民政部门直接掌握,原则上不下发。《优待安置证》的下发,采取派人领取的方法进行;领取时必须双人同行。数量较少或交通不便的,可以按机要文件邮寄。收取时要当面清点,并办理签收手续。
第四条 县 (市、区)定兵后,当地民政部门要依据兵役机关提供的《入伍批准书》存根和《入伍通知书》登记名单以及入伍青年的《入伍通知书》和户口本,及时将《优待安置证》发到士兵家长手中。《优待安置证》存根由民政部门留存,证书由士兵家长自存。这项工作结束后,各级民政部门要将当年《优待安置证》的发放情况登记造册,并逐级上报到省、自治区、直辖市民政部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