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实践中如果一些规模比较大企业面临破产的时候,破产可能会引起职工群体带来的社会秩序的紊乱。因此有时候会申请破产重整,这有利于维护社会稳定和正常交易秩序。那么公司破产重整的条件是什么呢?破产重整的过程又有哪些?针对上述问题,以下将由我为您一一解答,希望对您有所帮助。
在实践中如果一些规模比较大企业面临破产的时候,破产可能会引起职工群体带来的社会秩序的紊乱。因此有时候会申请破产重整,这有利于维护社会稳定和正常交易秩序。那么公司破产重整的条件是什么呢?破产重整的过程又有哪些?针对上述问题,以下将由我为您一一解答,希望对您有所帮助。
一、公司破产重整的条件
1、债权人提出破产重整的条件:债务人不能清偿到期债务。在此种情况下只有债权人可以向人民法院提出对债务人进行重整的申请。
2、出资人提出破产重整的条件:债权人申请对债务人进行破产清算的,在人民法院受理破产申请后,宣告债务人破产前,出资占债务人注册资本十分之一以上的出资人可以像人民法院申请重整。
1、强调努力寻求对各利益相关方的平衡的保护。重整追求利益的最大公约数。
2、可以对暂时处于困境中的企业予以挽救。对本身有一定的发展前景的企业,如果因为短期的资金链问题陷于危机,可以通过破产重整实施挽救。
3、强调协作,谋求共赢。强调各利益相关方之间的谈判、协商、妥协。
4、强调市场化的导向。
三、破产重整的过程有哪些
1、公司出现《破产法》第二条规定的重整事由。
2、债权人和债务人直接向法院提出《重整申请》,启动重整程序。在债权人申请对债务人进行破产清算,法院受理申请后宣告破产前,债务人或者出自额占债务人注册资本十分之一以上的出资人,可以向法院申请重整。(破产法7、70条)
3、法院对《重整申请》进行审查,认为符合法律规定的,应当裁定债务人重整,并予以公告。(破产法71条)
4、法院指定管理人。
5、法院通知已知的债权人并公告通知未知的债权人。法院应当缺点债权人申报债权的期限,并确定第一次债权人召开的时间和地点。
6、债权人向管理人申报债权,管理人收到债权申报材料后应当登记造册并对申报的债权进行审查,编制债权表并提交第一次债权人会议核查。
7、债权申报期满之日起15日内召开第一次债权人会议。
8、在破产重整中,进入重整期间后,经债务人申请法院批准,债务人可以在管理人的监督下自行管理财产和经营事物,管理人应当向债务人移交财产和经营事物。
9、债务人或者管理人应当自法院裁定之日起6个月内,同时向法院和债权人会议提交《重整计划草案》(内容见《破产法》81条)。经债务人或者管理人请求,法院可以裁定延期3个月。未按期提交的,法院应当裁定终止重整程序,并宣告破产。(破产法79条)
10、法院应当自收到《重整计划草案》之日起30日内召开债权人会议,债权人参加会议进行讨论,并分组进行表决。(表决规则见《破产法》82、84条)
11、各表决组通过《重整计划草案》的,《重整计划》即为通过。未获得通过的依《破产法》87条处理。(破产法86、87条)
12、自《重整计划》通过之日起10日内,债务人和管理人应当向法院提出批准《重整计划草案》的申请,法院审查认为合法的,应当自收到之日起30日内裁定批准,终止重整程序并予以公告。法院批准的《重整计划草案》对债务人和全体债权人均具有约束力。
《重整计划草案》未获得通过且未依87条的规定获得批准,或者已通过的《重整计划草案》未获批准的,法院应当裁定终止重整程序,并宣告债务人破产。(破产法86、88、92条)
13、《重整计划草案》获批准后,进入《重整计划》的执行程序,由债务人负责执行。
此时,已经接管财产和营业事物的管理人应当向债务人移交财产和营业事物。在《重整计划》规定的监督期内,有管理人监督《重整计划》的执行。在监督期内债务人应当向管理人报告《重整计划》的执行情况和收人财务情况。
监督期届满,管理人向法院提交监督报告。报告之日管理人监督职责终止。经管理人申请,法院可以裁定延长监督期限。(破产法89、90、91条)
14、《重整计划》执行期限届满,债务人执行完毕公司恢复良好状态的,重整程序结束,公司恢复正常运行。
15、债务人不能执行或者不执行《重整计划》的,法院经管理人或者利害关系人的请求,应当裁定终止《重整计划》的执行,并宣告债务人破产。此后进入破产程序。
综上所述通过分析可以得知,企业公司进行重振能够达到一定的效益是不确定的,那么从达到破产的条件到继续经营是有一定的路要走的,每一个环节都不可或缺,公司企业能够经营达到自己的目的当然更好。以上就是公司破产重整的条件的相关内容。如果您还有其他问题的,欢迎咨询律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