浮动抵押的法律规定有哪些
一、浮动抵押的概念及确立
浮动抵押(floatingcharge),是一种特别抵押,指抵押人将其现在和将来所有的全部财产或者部分财产上设定的担保,在行使抵押权之前,抵押人对抵押财产保留在正常经营过程中的处分权。浮动抵押的概念来源于英国衡平法院在司法实践中发展出来的一种特殊的抵押制度。
我国《物权法》第181条规定:“经当事人书面协议,企业、个体工商户、农业生产经营者可以将现有的以及将有的生产设备、原材料、半成品、产品抵押,债务人不履行到期债务或者发生当事人约定的实现抵押权的情形,债权人有权就实现抵押权时的动产优先受偿。”一般认为,这一条确立了我国物权法上的浮动抵押制度。
1.设立浮动抵押的主体限于企业、个体工商户、农业生产经营者。
2.设立浮动抵押的财产限于生产设备、原材料、半成品、产品。除此以外的动产不得殴立浮动抵押,不动产也不得设立浮动抵押。
3.设立浮动抵押要有书面协议,该协议一般包括担保债权的种类和数额、债务履行期间、抵押财产的范围、实现抵押权的条件等
4.实现抵押权的条件是不履行到期债务或者发生当事人约定的实现抵押权的事由。
5.债权人有权就实现抵押权时的动产优先受偿
三、浮动抵押的属性与特征
1.担保物权属性。尽管浮动抵押中债务人或者第三人的责任财产特定化时间不同于普通抵押,其显然仍属于一种物的担保。并且,债权人虽然不直接支配担保物实体,但可以基于浮动抵押权而支配担保物的价值,这仍然体现为物权的支配性本质。
2.担保物的浮动性。抵押人用作浮动抵押的担保物可以是现存的财产或者将来的财产,可以是生产设备、原材料,也可以是成品、半成品,并不固定于特定的财产,浮动抵押人在正常经营过程中仍然可以对其自由处分。这种浮动状态,只有当《物权法》第196条规定的情形出现时,抵押财产方为特定。
3.担保物的管理权不发生转移。担保物上设定浮动抵押后,浮动抵押人在抵押财产特定前仍然享有对担保物的自由处置权,这是浮动抵押区别于传统物的担保如抵押质押和留置的最重要法律特征。在浮动抵押中,抵押人以其全体或部分财产设定浮动抵押,对其正常经营活动并无实质影响,抵押人在正常经营范围内仍就担保屋享有自由处分权,继续从事生产经营活动,并可以买卖、转让、清偿等方式处置其财产而不论其是否在抵押物范围之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