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次申领身份证必须在户口所在地派出所办理。换领、补领的可以在任意一个派出所办理。
一、本市居民身份证办理须知
(一)申办条件:
1、具有本市常住户口的公民应当自年满十六周岁之日起三个月内,前往派出所(户政中心)申请领取居民身份证。居民身份证须由本人提交申请,未成年人和限制民事行为、无民事行为能力的申请人,应由法定监护人代为申请(申请人6周岁以下)或陪同申请,6周岁以上居民申请身份证须本人到现场(采集现场人像、指纹信息)。
说明:未满六周岁的公民,可由法定监护人代为申领居民身份证。
2、换领:居民身份证有效期满或有效期满前三个月内、公民市外迁入户口的、公民姓名变更,应当申请换领新证,领取新证时须携带旧证。
3、丢失及损坏补领:居民身份证丢失的或证件损坏不能辨认的的应当及时申请补领。
(二)申请材料:
1、本市《居民身份证数字相片采集检测回执》(16周岁以上、异地办理居民身份证已提交过数字相片的,2年内在本市再次申请领取居民身份证时,可以不需再次提交数字相片,将使用原已提交的数据相片办理居民身份证)。
2、申请人居民身份证、居民户口簿扉页(集体户口簿无需提供)、个人页、机动车驾驶证、护照等由公安机关签发的各类有效身份证件中的任意一种.
3、监护人证明材料(申请人《出生医学证明》等,申请人户口簿能反映父母子女关系的不需提供,限制或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的法定监护人相关证明材料。
(1)办证时限为10个工作日,调查时间不计入办证时限。
(2)收到领证通知后,本人或法定监护人凭《居民身份证领取凭证》的提示及时领取证件。为保证居民身份证件安全,超过六个月未领取的,公安机关将做注销处理。
(三)收费标准
1、收费标准:丢失补领或损坏换领的交40元。
二、非本市居民身份证办理须知:
(一)申请条件
在本市合法稳定居住(申领时在本市连续居住登记满3个月)或就业(近一年内在本市参加社会保险累计满3个月)或在本市小学、中学、全日制大学在读的已开通异地证办理服务(以学籍登记表或在读证明为依据)的非深圳户籍居民可在本市申请居民身份证有效期满换领、损坏换领或丢失补领业务。
注:首次申领居民身份证须回原籍办理。
(二)申请材料:
1、申请人居民身份证、居民户口簿扉页(集体户口簿无需提供),个人页的原件和复印件、机动车驾驶证、护照等由公安机关签发的各类有效身份证件中的任意一种。
2、本市《居民身份证数字相片采集检测回执》。
3、监护人证明材料(申请人《出生医学证明》等,申请人户口簿能反映父母子女关系的不需提供,限制或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的法定监护人相关证明材料)。
4、学籍登记表或《在读证明》(仅本市在校学生需提供)。
(1)办证时限为三十个工作日,调查时间不计入办证时限。
(2)收到领证通知后,按照《异地居民身份证领取凭证》的提示及时领取证件。注:为保证居民身份证件安全,超过六个月未领取的,公安机关将做注销处理。
(三)收费标准
有效期满换领每证收取工本费20元,损坏换领、丢失补领每证收取工本费40元。丢失补领或损坏换领的交40元。
一、如果是异地办身份证,有五种情况不予受理:
1、首次申领居民身份证的。
2、申领人提供的姓名、性别、民族、出生日期、公民身份证号码、常住户口所在地住址(省、自治区、直辖市内住址变更除外)与人口系统中信息不一致难以确认身份的。
3、申请人相貌特征发生较大变化,且居民身份证未登记指纹信息,难以确认身份的。
4、有伪造、变造、买卖、冒领、骗领、冒用居民户口簿、居民身份证、护照、驾驶证和买卖、使用伪造的居民户口簿、居民身份证、护照、驾驶证等国家机关证件行为的。
5、属于国家信用信息共享交换平台推送的不良信用记录人员的。
二、《中华人民共和国居民身份证法》
第十一条,居民身份证有效期满、公民姓名变更或者证件严重损坏不能辨认的,应当申请换领新证;居民身份证登记项目出现错误的,公安机关应当及时更正,换发新证;领取新证时,必须交回原证。居民身份证丢失的,应当申请补领。
未满十六周岁公民的居民身份证有前款情形的,可以申请换领、换发或者补领新证。
公民办理常住户口迁移手续时,公安机关应当在居民身份证的机读项目中记载公民常住户口所在地住址变动的情况,并告知本人。
第十二条,公民申请领取、换领、补领居民身份证,公安机关应当按照规定及时予以办理。公安机关应当自公民提交《居民身份证申领登记表》之日起六十日内发放居民身份证;交通不便的地区,办理时间可以适当延长,但延长的时间不得超过三十日。
公民在申请领取、换领、补领居民身份证期间,急需使用居民身份证的,可以申请领取临时居民身份证,公安机关应当按照规定及时予以办理。具体办法由国务院公安部门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