夫妻个人特有财产如下:
1、一方婚前财产;
2、夫妻一方因身体受伤获得的医疗费、残疾人生活补助费等费用;
3、遗嘱或赠与合同中只确定夫妻一方的财产;
4、一方专用生活用品;
5、其他应归一方所有的财产。
夫妻一方擅自处分共有财产造成另一方损失,离婚时另一方要求赔偿损失的,人民法院应当予以支持。
【本文关联的相关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一千零六十三条 下列财产为夫妻一方的个人财产:
(一)一方的婚前财产;
(二)一方因受到人身损害获得的赔偿或者补偿;
(三)遗嘱或者赠与合同中确定只归一方的财产;
(四)一方专用的生活用品;
(五)其他应当归一方的财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