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分析:
随意出借银行卡转帐违反与银行的约定,办理银行卡,就与银行双方形成了合同关系,这种合同关系是不具有转移性的,所以在没有取得银行同意的情况下,私自转让银行卡,意味着将自己所应承担的合同权利和义务进行了转让变更,既是违约行为也是无效行为。
【法律依据】:
《银行卡业务管理办法》第二十八条 个人申领银行卡,应当向发卡银行提供公安部门规定的本人有效身份证件,经发卡银行审查合格后,为其开立记名账户,银行卡及其账户只限经发卡银行批准的持卡人本人使用,不得出租和转借。此外,银行卡随意借给他人转账最大的风险就是别人可能会用出借人的卡进行洗钱、行贿或受贿等,尤其是洗钱,目前管理部门是有实时监控的,而且洗钱行为已入刑,处罚也很严厉,最好不要出借银行卡。如果那人有犯罪行为,例如:贩毒、洗钱、走私、诈骗等,或与他人产生经济纠纷的话,公安人员肯定会通过身份证和银行卡追究到出借人的身上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