员工不能胜任工作公司不能直接解雇。
劳动者不能胜任工作的,公司需要对其进行培训或者调整其工作岗位,如果经过培训或调岗劳动者还不能胜任工作的,公司才能与之解除劳动合同。用人单位以此解除劳动合同的,应当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
首先,安排员工进行考核;其次,员工经过考核被证明不胜任工作岗位的,公司应该安排员工进行培训或者将其调岗;再次,员工培训或者调岗后,再安排员工进行一次考核;最后,如果员工在第二次考核仍然被证明不胜任工作的,公司才可以提前三十天书面通知员工解除劳动关系,并支付经济补偿金,即时解除劳动关系。
一、用人单位依据该规定单方辞退劳动者,需要同时满足以下3个条件:
1.证明“劳动者不能胜任工作”;
2.证明“劳动者经过了培训或调整工作岗位”;
3.证明“劳动者仍然不能胜任工作”。
关于“不能胜任工作”,是指劳动者不能按要求完成双方约定的任务或者同工种、同岗位人员的工作量。在对劳动者进行培训或调岗后,劳动者依然不能胜任工作的,用人单位可以辞退。但是,劳动者是否仍然不能胜任,一般需要再次对劳动者进行考核后,才可以判断。如果仅仅是对劳动者进行培训或调岗,没有再次对劳动者进行考核的,可能只会被视为仅仅完成了培训或者调岗,但是无法证明劳动者在培训或者调岗后,是否符合工作的胜任标准,能作为判断劳动者是否符合工作胜任标准的依据。
【法律依据】
《劳动合同法》第四十条,【无过失性辞退】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劳动者本人或者额外支付劳动者一个月工资后,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一)劳动者患病或者非因工负伤,在规定的医疗期满后不能从事原工作,也不能从事由用人单位另行安排的工作的;
(二)劳动者不能胜任工作,经过培训或者调整工作岗位,仍不能胜任工作的;
(三)劳动合同订立时所依据的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致使劳动合同无法履行,经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未能就变更劳动合同内容达成协议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