离婚起诉无法达到目的的可以一直起诉。允许离婚情形主要有以下情况:
1、双方对解除婚姻关系无争议,但对子女抚养和财产分割有争议;
2、重婚或与第三人同居;
3、家庭暴力、虐待、遗弃家庭成员的;
4、吸毒、赌博坏习惯屡教不改;
5、因感情不和而分居两年以上的。
在实践中,除上述情况外,离婚案件一般需要经过两次或两次以上的诉讼才能判决。如果前一次起诉不能离开,原告只能在没有新情况和新理由的情况下再次起诉离婚。
【本文关联的相关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二十七条 人民法院对下列起诉,分别情形,予以处理:
(一)依照行政诉讼法的规定,属于行政诉讼受案范围的,告知原告提起行政诉讼;
(二)依照法律规定,双方当事人达成书面仲裁协议申请仲裁、不得向人民法院起诉的,告知原告向仲裁机构申请仲裁;
(三)依照法律规定,应当由其他机关处理的争议,告知原告向有关机关申请解决;
(四)对不属于本院管辖的案件,告知原告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起诉;
(五)对判决、裁定、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案件,当事人又起诉的,告知原告申请再审,但人民法院准许撤诉的裁定除外;
(六)依照法律规定,在一定期限内不得起诉的案件,在不得起诉的期限内起诉的,不予受理;
(七)判决不准离婚和调解和好的离婚案件,判决、调解维持收养关系的案件,没有新情况、新理由,原告在六个月内又起诉的,不予受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