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三十二条规定:纳税人未按照规定期限缴纳税款的,扣缴义务人未按照规定期限解缴税款的,税务机关除责令限期缴纳外,从滞纳税款之日起,按日加收滞纳税款万分之五的滞纳金。
一、滞纳金
滞纳金指针对不按纳税期限缴纳税款或者不按还款期限归还贷款,按滞纳天数加收滞纳款项一定比例的金额,它是税务机关或者债权人对逾期当事人给予经济制裁的一种措施。
根据滞纳金的法定性、强制性和惩罚性的特点,滞纳金只能发生双方的法律地位不平等、国家行使公共权力的过程中,比如《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三十二条规定:“纳税人未按照规定期限缴纳税款的,扣缴义务人未按照规定期限解缴税款的,税务机关除责令限期缴纳外,从滞纳税款之日起,按日加收滞纳税款万分之五的滞纳金。”
因为滞纳金这一概念是属行政法规的范畴,因此,在民商事裁判文书中涉及民事责任的承担时是不应该使用的。 平等主体之间签订的合同,应该受民事法律调整,这里的滞纳金实际上是《民法典》(自2021年1月1日起施行)中规定的迟延履行的违约金。既然是违约金,那么对于这笔费用的收取,就应该按照合同中的约定来履行,而不是在国家法律、法规中来规定;如果合同双方没有约定违约金的数额及比率,则应按照当时银行的利率收取。
对于涉及支付的滞纳金问题,要区分情况进行认定:
(1)对于借贷类合同罚金性质的滞纳金,如果利息及滞纳金的总额不超过银行同期贷款利息四倍的,受法律保护。超过四倍的的,超过部分不受法律保护。
(2)对于其他合同违约金性质的滞纳金,如果不过分高于对方因违约所遭受的损失,是受法律保护的。如果过分高于对方因违约而遭受的损失,可以向法院请求,予以适当减少。
民间借贷的利率可以适当高于银行的利率,各地人民法院可根据本地区的实际情况具体掌握,但最高不得超过银行同类贷款利率的四倍(包含利率本数)。超出此限度的,超出部分的利息不予保护。当事人约定的违约金超过造成损失的百分之三十的,一般可以认定为《民法典》规定的“过分高于造成的损失”。
二、合同滞纳金的标准和计算方式
1、标准
合同中若约定按合同计算。若没有,可参照银行贷款利率计损失。
2、计算公式
滞纳金为最低还款额未还部分的0.05%计算,最低5元人民币或1美元。
计算公式为:滞纳金=(最低还款额-截止到期还款日已还款额)×0.05%。
目前国内已经在逐步取消公共事业(如水、天然气收费)中滞纳金这一说法了,一些地方的天然气收费单上已经开始使用违约金代替滞纳金了,相信合同中的滞纳金在不久的将来也会恢复它本来的违约金面目。并且所谓的合同滞纳金的标准和计算方法应该也会逐渐规范起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