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分析: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处理子女抚养问题的若干具体意见》第18条规定了三种情形,分别为:(1)原定抚育费数额不足以维持当地实际生活水平的;(2)子女患病、上学,实际需要已超过原定数额的;(3)有其他正当理由应当增加的。所以,在判定子女抚养费时要充分考虑上述三点。本案中,双方协议离婚时间仅半年,且没有上述三种情形的发生,男方存在不诚信,恶意以孩子名义起诉的嫌疑,不合情理,于法无据。本着诚实信用的原则,抚养费不宜变更。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一千零八十五条 婚后子女由一方直接抚养的,另一方应当负担部分或者全部抚养费。负担费用的多少和期限的长短,由双方协议;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法院判决。
前款规定的协议或者判决,不妨碍子女在必要时向父母任何一方提出超过协议或者判决原定数额的合理要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