违建追诉时效是多久
《行政处罚法》第二十九条规定:“违法行为在二年内未被发现的,不再给予行政处罚。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前款规定的期限,从违法行为发生之日起计算;违法行为有连续或者继续状态的,从行为终了之日起计算。”即,违法行为如果从违法行为发生之日起2年内没有被处罚,就不再给予行政处罚了,但如果违法行为有连续或者继续状态,从行为终了之日起计算。上述条文争议的一般在“连续状态”“继续状态”“终了”的理解上。海霞律师认为,连续状态是针对数个行政违法行为而言的,数个行政违法行为在时间是先后链接,并且是基于同一个或者类似概括的故意,连续实施数个性质相同的违法行为。因此,连续状态是相对于数个行政违法行为而言的。没有数个行政违法行为就没有所谓的“连续状态”。所谓的“继续状态”是针对一个行政违法行为而言的,这个行为在一定时间里处于不间断的、未结束的状态。违法行为与不法状态在一定时间内同时存在。
该行为特征在于:
(1)同时性,即违法行为和不法状态同时存在;
(2)持续性或不间断性,即该行为持续不断的存在。所谓的“终了”,即结束或终止,即违法行为的终止或结束。就“继续”性违法行为而言,其针对一个行政违法行为,故该行政违法行为“终了”的起算点比较明确,就是该行为结束之日,就“连续”性行政违法行为而言,由于违法行为系由多个行政违法行为连续引起,故,海霞律师认为其追诉时效应该从最后一个违法行为“终了”之日起算。
对于农村违法建筑,政府可以限期拆除。如拒不自行拆除,县级政府俯依法强制拆除或者申请法院强制拆除。
《城乡规划法》第六十八条城乡规划主管部门作出责令停止建设或者限期拆除的决定后,当事人不停止建设或者逾期不拆除的,建设工程所在地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可以责成有关部门采取查封施工现场、强制拆除等措施。
《土地管理法》第八十三条依照本法规定,责令限期拆除在非法占用的土地上新建的建筑物和其他设施的,建设单位或者个人必须立即停止施工,自行拆除;对继续施工的,作出处罚决定的机关有权制止。建设单位或者个人对责令限期拆除的行政处罚决定不服的,可以在接到责令限期拆除决定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人民法院起诉;期满不起诉又不自行拆除的,由作出处罚决定的机关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费用由违法者承担。
对于违规建筑这种行为来说,这不仅仅是对自己的人身安全不负责任,更是可能危及到他人的行为,出于自身的道德修养我们也应该杜绝这种行为的发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