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茶到啦,喝茶不呀?”“几百一斤呐?”有五百的,有八百的,还有一千的极品!看您需要!”
你真以为这是在选茶吗?这其实是在网上组织卖淫......最近警方就破获了一起新型嫖娼团伙套路,涉及11省15市。
其中犯罪团伙大多聊天以卖茶术语为主,打着卖茶的幌子在网络上与多名受害男子暧昧最终安排失足女上门服务。
那么,今天询律君就想和大家讨论讨其中关注度很高的:嫖娼只有聊天记录可以定罪吗?仅凭微信聊天记录可以认定嫖娼?这个热门话题。
首先,我们说因为嫖娼行为通常有隐蔽性和私密性,认定嫖娼的证据往往难以搜集,因此,嫖娼这类违法行为往往是现场抓获。
如果只是网络聊天记录的话,可以作为嫖娼证据,但只能作为间接证据。之所以不能作为直接证据,是因为网络聊天记录只能证明嫖娼当事人的行为动机,而并非直接发生的嫖娼行为。
正是因为如此,在公安机关破获组织、容留卖淫刑事案件,卖淫、嫖娼行政案件后,公安机关获取了相应的转账记录后需要将你传唤至警局,警察会询问你各种细节,然后按手印、录像,这个程序叫做:配合调查。
最终,就最终是否作出行政处罚决定而言,公安机关是必须要拿到足够的证据,才能坐实你的违法行为,对你进行处罚的。
那么问题又来了,仅有聊天记录,没有其他任何证据,我坚决不承认还能认定存在嫖娼事实吗?
这里就涉及到卖淫嫖娼案件的认定标准问题。根据《治安管理处罚法》第93条规定,公安机关查处治安案件,对没有本人陈述,但其他证据能够证明案件事实的,可以作出治安管理处罚决定。但是,只有本人陈述,没有其他证据证明的,不能作出治安管理处罚决定。
其中在嫖客拒不承认的情况下,就是这里所讲的没有本人陈述的情形,根据本条规定,如果有其他证据能够证明案件事实的,仍然可以处罚。
一般的嫖娼行为在我国被认为是违反治管理的行为,违反了《治安管理处罚法》,属于违法行为,但尚未构成犯罪。通常根据《治案管理法》和《卖淫嫖娼管理办法》处罚。
根据我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六十六条规定“卖淫、嫖娼的,处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五千元以下罚款;情节较轻的,处五日以下拘留或者五百元以下罚款。在公共场所拉客招嫖的,处五日以下拘留或者五百元以下罚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