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分析:保姆工资这一块需要区分对待的,不是按照统一标准的
目前的保姆,有少部分与家政公司签订了劳动合同(目前属于极少数范畴),这样保姆和家政公司就建立了劳动关系,而由家政公司将保姆派遣至雇主家工作。那么,此时保姆和家政公司之间构成劳动关系,适用于劳动合同法调整范畴,涉及到法定节假日三薪问题,家政公司应当支付并给与假期,而具体费用应当有家政公司与雇主协商解决,也就是因为保姆与家政公司存在劳动关系,类似于劳务派遣。
关于保姆的工资,应当按照雇佣时的合同约定支付,即一种雇佣关系的合同,双方应当按照合同约定来执行,至于三薪,假日等应当在合同里书面约定,也可以口头约定,出现纠纷时,不适用于劳动合同法的三薪,加班工资等条款
注意,能够与劳动者建立劳动关系的,必须是合法的用工主体,个人不能作为该主体存在,因此个人雇佣保姆,应当以标准合同进行约定,以免发生纠纷扯不清
目前,家政工与雇主之间的关系被认为是雇佣关系,因此并不属于《劳动法》的调整范围,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4条规定,家庭或者个人与家政服务人员之间的纠纷,不符合《劳动法》第2条规定的用工主体因服务或者提供劳务发生的纠纷,应当按照雇佣关系处理。而且家政服务业本身的特殊性,如工作时间、福利待遇、劳动保障等,都无法用《劳动法》来调整,由此决定了家政服务被排除在《劳动法》的适用范围之外,到目前为止,我国尚没有一部调整规范家政服务业的全国性法律或法规,因此也决定了家政服务业的非正规就业地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