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确认制度,就是双方当事人经过人民调解委员会调解达成协议,共同到人民法院,要求法院确认双方调解协议有效的一个司法程序。向法院申请司法确认,必须提交书面申请书,并且双方当事人都要到法院共同签字确认。离婚到法院,第一次调解的时候,可以要律师也可以不要,关键看当事人怎么选择。法院调解可以依当事人的申请开始,也可以由人民法院依职权主动开始。人民法院受理案件后,经审查,认为法律关系明确、事实清楚,在征得双方当事人同意后,可以进行调解。法院调解可以用简便方式通知当事人、证人到庭。当事人不能出庭的,经其特别授权,可由其委托代理人参加调解。
一、司法确认的程序是什么
1、启动是由根据《人民调解法》、最高院颁布的《关于人民调解协议司法确认程序的若干规定》(以下简称《若干规定》)以及《民事诉讼法》的关于司法确认程序的规定,申请司法确认调解协议的双方当事人可以自调解协议生效之日起三十日内共同向调解组织所在地的基层人民法院或者人民法庭申请司法确认。
2、审理是根据在《若干规定》中规定了当事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调解法》第三十三条的规定共同向人民法院申请确认调解协议的,人民法院应当依法受理。人民法院收到当事人司法确认申请,应当在三日内决定是否受理。人民法院决定受理的,并及时向当事人送达受理通知书。但是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将不予受理:第一是不属于人民法院受理民事案件的范围或者不属于接受申请的人民法院管辖的;第二是确认身份关系的;第三是确认收养关系的;第四是确认婚姻关系的。
3、裁定确认,人民法院审判人员对调解协议的合法性和自愿性进行审查以后,发现调解协议的内容符合法律规定,并且是双方当事人自愿共同申请司法确认程序的,对于该调解协议,裁定调解协议有效,作出确认裁定书。按照最高人民法院《若干意见》第25条、《若干规定》第8条,人民法院在对诉外调解协议进行确认或不予确认时均需采用决定书形式,而针对同一问题,《人民调解法》未予明确,新《民事诉讼法》第195条则主张适用裁定书。
4、裁定驳回,人民法院审判人员对调解协议的合法性和自愿性进行审查以后,发现调解协议的内容不符合法律规定,或者不是双方当事人自愿共同申请司法确认程序的,只要符合其中一项,对于该调解协议,决定不予确认调解协议效力的,应当作出不予确认决定书。根据《若干意见》和《若干规定》的有关规定,有下列情形的不予确认调解协议效力,第一是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强制性规定的;第二是侵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的;第三是侵害案外人合法权益的;第四是损害社会公序良俗的;第五是涉及是否追究当事人刑事责任的;第六是内容不明确,无法确认和执行的;第七是调解组织、调解员强迫调解或者有其他严重违反职业道德准则的行为的;第八是其他情形不应当确认的。但是当事人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签订调解协议,或者调解组织、调解员与案件有利害关系、调解显失公正的,人民法院对调解协议效力不予确认,但当事人明知存在上述情形,仍坚持申请确认的除外。经过裁定驳回的调解协议,仍是不具有强制执行力的。当事人不能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5、法院裁定驳回申请后,当事人可以通过调解方式变更原调解协议或者达成新的调解协议,也可以向人民法院提出诉讼。
司法确认程序关于调解协议涉及到案外人的权利时,在《若干规定》第十条规定:“案外人认为经人民法院确认的调解协议侵害其合法权益的,可以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权益被侵害之日起一年内,向做出确认决定的人民法院申请撤销确认决定”。
二、《庭外和解房屋承包合同违约金协议书》的签订程序
(一)调解的开始
1、《民事调解规定》第2条规定:对于有可能通过调解解决的民事案件,人民法院应当调解。但适用特别程序、督促程序、公示催告程序、破产还债程序的案件,婚姻关系、身份关系确认案件以及其他依案件性质不能进行调解的民事案件,人民法院不予调解。
2、根据民事诉讼法的规定,法院调解在诉讼的各阶段、各审级中均可进行。具体来讲,法院在案件受理之后开庭之前可以进行调解,在庭审过程中可以进行调解,在二审中乃至在再审中也都可以进行调解。根据《民事调解规定》,调解可以在答辩期满后裁判作出之前进行,在征得当事人各方同意后,法院可以在答辩期满前进行调解。
3、庭审中的调解,通常情况下是在法庭辩论结束后进行。根据司法实践,调解可以当庭进行,也可以在休庭之后另定日期进行。调解的开始,一般由当事人提出申请,法院也可以依职权主动提出建议,在征得当事人同意后开始调解。
(二)调解的进行法院的调解在审判人员的主持下进行
1、调解工作既可以由合议庭共同主持,也可以由合议庭中的一个审判员主持;调解可以在法庭上进行,也可以在当事人所在地进行。法院进行一调解,可以邀请有关单位和个人协助。被邀请的单位和个人,应当协助人民法院进行调解。这里所说的有关的单位和个人,主要是指当事人所在的单位或对案件事实有所了解的单位以及当事人的亲友,由他们来协助调解,有利于缓解诉讼的紧张气氛,解除当事人思想上的一些疑虑,促成调解协议的形成。
2、法院调解应当在当事人的参加下进行,原则上要采取面对面的形式。根据《民事调解规定》,法院根据需要也可以对当事人分别做调解工作。调解的进行,当事人可以亲自参加,也可以委托诉讼代理人代为进行调解。无诉讼行为能力的当事人进行调解,应当有其法定代理人代为进行。离婚案件原则上应由当事人亲自参加调解,确有困难无法亲自参加调解的,当事人应就离与不离问题出具书面意见。
3、调解协议通常是在调解方案的基础上形成的。调解方案原则上应当由当事人自己提出,双方当事人都可以提出调解方案。根据《民事调解规定》,主持调解的人员也可以提出调解方案供当事人协商时参考,双方当事人经过调解,达成调解协议,法院应当将调解协议做记录,并由当事人或经授权的代理人签名。根据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调解协议违背法院调解有关原则的,人民法院不予确认。《民事调解规定》第12条规定,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不予确认:
(1)侵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的;
(2)侵害案外人利益的;
(3)违背当事人真实意思的;
(4)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禁止性规定的。
(三)调解结束调解因当事人拒绝继续调解或双方达成协议而结束
当事人拒绝继续调解而未达成调解协议的,人民法院应当对案件继续审理,并及时作出判决;调解达成协议的应要求双方当事人在调解协议上签字,并根据情况决定是否制作调解书。
【本文关联的相关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九十四条申请司法确认调解协议,由双方当事人依照人民调解法等法律,自调解协议生效之日起三十日内,共同向调解组织所在地基层人民法院提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