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分析:
可以抵押担保对外债务的财产包括:该财产必须具有流通性或至少具有限制流通性,不能流通的财产不能作为抵押权的客体。作为抵押权客体的财产必须是抵押权人有处分权的财产。如:抵押人所有的房屋和其他地上定着物;抵押人所有的机器、交通运输工具和其他财产。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三百九十五条
债务人或者第三人有权处分的下列财产可以抵押:
(一)建筑物和其他土地附着物;
(二)建设用地使用权;
(三)海域使用权;
(四)生产设备、原材料、半成品、产品;
(五)正在建造的建筑物、船舶、航空器;
(六)交通运输工具;
(七)法律、行政法规未禁止抵押的其他财产。
抵押人可以将前款所列财产一并抵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