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分析:
劳动关系自用工之日起建立,没有办理入职手续的,并不影响劳动关系的建立。劳动者若需合法解除劳动关系的,仍需提前30(试用期提前3日)以书面形式通知用人单位。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
第十条 建立劳动关系,应当订立书面劳动合同。已建立劳动关系,未同时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应当自用工之日起一个月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在用工前订立劳动合同的,劳动关系自用工之日起建立。
第三十七条 劳动者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劳动者在试用期内提前三日通知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