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解析:
公交362路哈药路段恢复原线路走向,终点为河梁街站。公交74路维持现临时走向,经行站点及终点位置不变。报业大厦站(公路大桥往防洪纪念塔方向)已经进行临时迁移,公交12路、24路、74路、95路、128路全部调整至路中站台停靠,走向不变。公交105路公路大桥往防洪纪念塔方向已经临时取消工程街区段,临时调整经友谊路、工街恢复原走向运营,临时取消工程大街上的报业大厦站,临时增设友谊路上的报业大厦站。公交24路爱建公交首末站往果园小区方向,由上海街爱建路口临时调整经爱建路、经纬十一道街、经纬街恢复原线路运营,临时取消上海街(焦视眼科医院)站、龙江银行站、报业大厦站、人民广场站,临时增设经纬十一道街站、车辆厂文化宫站,对向不做调整。
【法律依据】:
《城市公共交通条例》
第三条 城市公共交通是公益性事业。城市人民政府应当优先发展城市公共交通,采取有效措施,提高线网密度和站点覆盖率,优化运营结构,确立城市公共交通在城市交通中的主体地位,为公众提供安全可靠、方便周到、经济舒适的公共交通服务。
第四条 城市公共交通应当遵循统筹规划、政府主导、积极扶持、有序竞争、方便群众的原则。
第五条 国家鼓励利用高新技术和先进的管理方式,改进公共交通系统,推进智能化公共交通体系建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