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分析:
未判刑的要羁押两个月。两个月届满之后,案情重大复杂不能审结的,可以延长一个月;在较长时间内不宜交付审判的,或者案情特别重大复杂的案件,由最高人民检察院报请全国人民代表常大会务委员会批准延期审理。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七条_x000D_
人民检察院对直接受理的案件中被拘留的人,认为需要逮捕的,应当在十四日以内作出决定。在特殊情况下,决定逮捕的时间可以延长一日至三日。对不需要逮捕的,应当立即释放;对需要继续侦查,并且符合取保候审、监视居住条件的,依法取保候审或者监视居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