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同条款约定不明的处理
对于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合同的处理方式有两种途径:
一、续约补救。
合同当事人之间能够达成一致意见的,可以订立新的补充协议以弥补原合同的不足。我国《民法典》就补充协议的次数并没有任何的限制,而设置这样的规定也是为了保障合同得以更好履行,因此,只要当事人达成共识,订立多少合法的补充协议都是法律允许的。
二、合同解释或交易习惯补救。
合同的当事人之间无法达成统一意见时,根据合同的有关条款对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的事项做符合合同本意的解释;没有相关条款时,依据已有的交易习惯进行确定。
其次,《民法典》第511条对依照510条的规定不能确定的约定不明情况,分6项具体内容规定:
一、对质量要求不明确的。
先按国家标准、行业标准,没有时,按照通常标准或者符合合同目的的标准。
二、对价款或者报酬约定不明确的。
依法应当执行政府定价或者政府指导价的,按照规定履行;除此之外,按照订立合同时履行地的价格履行。
三、对履行地点约定不明确的。
给付货币的,在接受货币一方所在地履行;交付不动产的,在不动产所在地履行;其他标的,在履行义务一方所在地履行。
四、对履行期限不明确的。
债务人可以随时履行,债权人也可以随时要求履行,但有一个限制,就是应当给对方必要的准备时间。
五、对履行方式约定不明确的。
按照有利于实现合同目的的方式履行。这是一个相对模糊的概念,需要当事人各方遵循诚实信用原则来履行,最终还是要更好地实现合同目的。
六、对履行费用的负担约定不明确的。
由履行义务的一方负担,这也是合同履行中的惯例。
综上所述,对于订立合同之初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所产生的一系列问题,我国《民法典》规定了细致的解决办法以修订其不足,当事人应当严格依照法律规定的程序办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