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遗嘱变更、撤销时,遗嘱人须具有遗嘱能力。
2、遗嘱的变更、撤销应是遗嘱人的真实意思表示。
3、遗嘱的变更、撤销应是遗嘱人亲自依法定的方式和程序办理。
4、遗嘱的变更、撤销不得剥夺缺乏劳动能力又没有生活来源的继承人的必留份。
5.经变更、撤销的遗嘱是否保留了继承人的必要遗产份额,也应当被继承人死亡遗嘱生效时为准。
一、遗嘱中优先被考虑的继承人怎么认定
遗嘱中优先被考虑的继承人认定的方式如下:
1、一般情况下,按照遗嘱指定的优先顺序认定,并按照该顺序继承即可;
2、但若遗嘱未进行指定或指定不明确的,则一般认定缺乏劳动能力又没有生活来源的继承人,优先予以考虑。遗嘱应当对缺乏劳动能力又没有生活来源的继承人保留必要的份额。如果立遗嘱人未保留缺乏劳动能力又没有生活来源的继承人的遗产份额,处理遗产时,需要为该继承人留下必要的遗产,所剩余的部分才可参照遗嘱确定的分配原则处理。
缺乏劳动能力又没有生活来源的继承人有三个关键点:
1、必须是继承人,即指配偶、父母、子女,没有上述第一顺位继承人的,指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
2、缺乏劳动能力是指年幼、年老、生理缺陷、疾病等客观上无法参加劳动的人;
3、没有生活来源,是指收入不足以维持当地平均生活水平,没有养老保险、低保、分红、经营收入等。以上三个条件均被满足,才能在遗嘱继承中优先被考虑。
办理继承公证需要提供以下材料:
1、被继承人的死亡证明、身份证、户口薄;
2、被继承人遗留的财产证明,如房地产证;
3、继承人的身份证、户口薄、结婚证;
4、亲属关系证明;
5、继承人因特殊情况不能亲自到公证处办理的,必须提供公证的委托书;
6、公证员认为应当提供的其他证明材料。
综上所述,遗嘱中优先被考虑的继承人通过遗嘱指明来确定,或者通过劳动能力与生活来源双缺乏来判定。对于继承公证需要提交一定的材料,具体材料可以咨询公证机构后准备。
二、遗嘱人的真实意思表示
订立遗嘱的生效条件:
(一)遗嘱人必须要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二)遗嘱人所立的遗嘱必须是其真实意思表示。
(三)遗嘱人对遗嘱所处分的财产必须是有处分权的。
(四)遗嘱的内容必须合法。
(五)遗嘱的形式必须合法。
(六)遗嘱应当对缺乏劳动能力又没有生活来源的继承人保留必要的遗产份额。
【本文关联的相关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四十二条遗嘱人可以撤回、变更自己所立的遗嘱。立遗嘱后,遗嘱人实施与遗嘱内容相反的民事法律行为的,视为对遗嘱相关内容的撤回。立有数份遗嘱,内容相抵触的,以最后的遗嘱为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