有期徒刑拘役管制之间的并罚应采用吸收原理。被告人犯两罪分别判处有期徒刑和拘役刑管制刑的,选择有期徒刑作为执行刑罚,被有期徒刑吸收;被告人犯两罪分别判处拘役刑和管制刑的,选择拘役刑作为执行刑罚,被拘役刑吸收。理由如下:有期徒刑、拘役刑、管制刑均为主刑,附加刑与主刑并罚不适用。有期徒刑、拘役刑、管制刑系三种不同刑种,不适用同一主刑并罚时限制加重的原则。
【本文关联的相关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六十九条 判决宣告以前一人犯数罪的,除判处死刑和无期徒刑的以外,应当在总和刑期以下、数刑中最高刑期以上,酌情决定执行的刑期,但是管制最高不能超过三年,拘役最高不能超过一年,有期徒刑总和刑期不满三十五年的,最高不能超过二十年,总和刑期在三十五年以上的,最高不能超过二十五年。
数罪中有判处有期徒刑和拘役的,执行有期徒刑。数罪中有判处有期徒刑和管制,或者拘役和管制的,有期徒刑、拘役执行完毕后,管制仍须执行。
数罪中有判处附加刑的,附加刑仍须执行,其中附加刑种类相同的,合并执行,种类不同的,分别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