师解答
1、滥用职权罪的追诉时效的起算日期:根据刑法第八十九条第一款规定:“追诉时限从犯罪之日起计算;犯罪行为有连续或者继续状态的从犯罪行为终了之日起计算”,这里所说的“犯罪之日”是指犯罪行为发生的日期,“犯罪行为有连续或者继续状态”是指连续犯和继续犯,其追诉期限应从犯罪行为终了之日起计算。
2、刑法第89条第1款关于追诉时效起算点的“犯罪之日”是指行为具备犯罪构成要件之日。
3、刑法第89条第1款规定,“犯罪行为有连续或者继续状态的,从犯罪行为终了之日起计算”。滥用职权行为已经结束,只是滥用职权的结果一直在持续,而继续犯要求实行行为与不法状态同时继续,因而此种行为并非继续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