必须进行庭前调解。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简易程序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四条:下列民事案件,人民法院在开庭审理时应当先行调解:婚姻家庭纠纷和继承纠纷。由此可见,做好离婚案件的调解,是法律程序要求。
庭前调解具有以下优点:
一是不经过开庭程序,可以减少庭审中的矛盾与对抗,避免了矛盾的激化;
二是容易调解和好,由于庭前调解不拘形式,可以法官调解,可以邀请亲朋劝解;
三是协议便于履行,由于调解是出于自愿,双方对结果也认同,使得协议不仅当即或如期履行,最大限度减少了人为障碍。
一、感情纠纷是否可以立案
感情纠纷一般不可以立案。
1、认为有犯罪事实方可立案,玩弄感情不属于犯罪范畴。
2、只有实施了违法犯罪行为,触犯了刑法,构成犯罪的,才会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感情纠纷解决以协商为主法律为辅。纠纷问题过程中出现了犯罪行为就要依法进行追究刑事责任。具体如下:
1、不经过开庭程序可以减少庭审中的矛盾与对抗,避免了矛盾的激化;
2、容易调解和好,由于庭前调解不拘形式,可以法官调解可以邀请亲朋劝解,背靠背找矛盾,也可面对面做工作容易取得彼此谅解,使得双方和好;
3、协议便于履行,由于调解是出于自愿双方对结果也认同,使得协议不仅当即或如期履行最大限度减少了人为障碍。
二、一般民事诉讼调解怎样执行
1、诉前调解。诉前调解是在诉讼活动开始前,人民法院利用近年来开展的“法院干警送法下基层”活动,同已建立的民调网络相结合,所进行的调解,将纠纷化解在基层,消化在初始状态。
2、立案调解。立案调解是人民法院在立案时,及早介入,对案件进行调解,是对诉前调解的一种有效补充。
3、庭前调解。庭前调解指在诉讼程序启动后,开庭审理之前,由法院组织纠纷当事人进行和解,并促使当事人达成合意从而解决纷争的诉讼活动。庭前调解是对适合调解的案件进行的先行处理程序,其显著特征是在法院的主持下对双方当事人进行调解,根据案情和实际情况达成调解协议或转入庭审程序,它能最大限度的促成和解,化解矛盾,提高诉讼效率。
4、书信(网络、短信)方式调解。书信(网络、短信)方式调解是指当事人起诉后,人民法院以书信(网络、短信)往来调处纠纷的一种方式。
5、社会化调解。民事诉讼法规定:人民法院进行调解,根据案件需要,可以邀请有关单位和群众协助。被邀请的单位和个人,应当协助人民法院进行调解。按这一规定,人民法院在审理民事或商事纠纷案件时,根据调解的需要,可以在党委、政府的领导下,建立与政府职能部门、村委会、村民小组、街道、社区、工青妇等人民团体、人民调解委员会相配合的民调网络,利用巡回办案、干警下基层的第一手信息作依托,召开调解会调处纠纷。
6、开庭调解。开庭调解是指在开庭审理时,对当事人进行调解,是开庭审理的组成部分。民事诉讼法规定“法庭辩论终结,应当依法作出判决。判决前能够调解的,还可以进行调解,调解不成的,应当及时判决。在法庭审理中,调解是贯彻始终的。不仅在调查、辩论阶段可以进行调解,在辩论终结以后,仍可再行调解。开庭调解,达成协议的可能性比较大。
7、送达调解。送达调解是人民法院在向当事人送达法律文书时,充分利用与当事人接触见面的时机,对当事人进行的调解。
【本文关联的相关法律依据】
根据《民事诉讼法》第122条规定:当事人起诉到人民法院的民事纠纷,适宜调解的,先行调解,但当事人拒绝调解的除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