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不服行政复议结果只能起诉原行政机关吗
不服行政复议结果的话,行政相对人是可以通过提起行政诉讼来维权的,不过应以谁为被告的话需要根据不同的情况来确定,并不是说只能起诉原行政机关。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二十六条第二款规定,经复议的案件,复议机关决定维持原行政行为的,作出原行政行为的行政机关和复议机关是共同被告,复议机关改变原行政行为的,复议机关是被告,对复议机关的被告地位问题进行了明确。
复议机关与原行政行为作出机关为共同被告的案件,是行政诉讼中共同诉讼的一种特殊形式,其不同于传统的行政诉讼中法院仅对单一行政行为进行审查的模式,而需要法院对原行政行为和复议决定这两个行为分别进行审查,而厘清复议决定与原行政行为的关系问题,是审理该类案件的重点所在。维持原行政行为的复议决定与原行政行为之间的关系,兼具“独立性”与“依附性”,基于此,诉讼中举证责任的承担上应采用分别负担模式,在司法审查模式上应采用区别于传统的行政案件的审查方式,体现审查顺序的次第性以及审查标准的合法性兼合理性,在裁判方式上的选择上,应针对不同的情形规定相应的裁判方式。
二、超期作出的行政复议有效吗
超期作出的行政复议将会不予受理。行政相对人申请行政复议的期限应当是知道该具体行政行为之日起六十日内,如果超过该期限申请复议机关将会不予受理,从而丧失包括复议和诉讼等寻求救济的途径,因为行政诉讼提起的时间为知道具体行政行为之日起十五日内。
《行政复议法》第九条规定,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具体行政行为侵害其合法权益的,可以自知道或应当知道该具体行政行为之日起六十日内提起行政复议申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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