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执业药师证书丢失之后需要到当地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人事考试中心申请补办证书,申请人应提供下列资料:
1、本人书面申请、本人身份证复印件(验原件)和学历证复印件(验原件)。
2、由工作单位出具的遗失证明(必须加盖单位公章)。
3、由职改部门验证的证明(在个人书面申请或单位证明上加盖公章即可)。
4、刊登遗失声明的报纸(报纸上要注明专业技术人员的职称名称,取得的时间等)。
5、一张小二寸免冠白底相片。证书性质根据《执业药师职业资格制度规定》:颁发单位第十条执业药师职业资格考试合格者,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颁发《执业药师职业资格证书》。该证书由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统一印制,国家药监局与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用印,在全国范围内有效。证书效用第三十一条专业技术人员取得执业药师职业资格,可认定其具备主管药师或主管中药师职称,并可作为申报高一级职称的条件。单位根据工作需要择优聘任。有效期第十六条执业药师注册有效期为五年。需要延续的,应当在有效期届满三十日前,向所在地注册管理机构提出延续注册申请。
二.在哪里补办:
申请者可以去当地的人事考试中心网站,或者是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网上查询自己的证书的信息,并提出补办的申请。执业药师证书丢失之后,必须要去当地的人事局去申请挂失,证明自己的证件已经丢失作废。当自己的证件被作废后就可以申请新的证书。需要注意的是,执业药师证书遗失后,申请人还要提供登报证明,需要在国家统一报刊上面发表自己的证书丢失的相关信息,包括自己的证书姓名、个人姓名等。申请者还需要提供身份证复印件,个人免冠两寸照片等相关资料来进行补办。
法律依据:
《执业药师职业资格制度规定》
第一条为加强对药学技术人员的职业准入管理,发挥执业药师指导合理用药与加强药品质量管理的作用,保障和促进公众用药安全有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实施条例》及国家职业资格制度有关规定,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国家设置执业药师准入类职业资格制度,纳入国家职业资格目录。
第三条执业药师是指经全国统一考试合格,取得《中华人民共和国执业药师职业资格证书》(以下简称《执业药师职业资格证书》)并经注册,在药品生产、经营、使用和其他需要提供药学服务的单位中执业的药学技术人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