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解答:
收购公司协议主体是个人。公司制企业国有股权有偿转让和国有企业整体产权或部分产权有偿转让是出让持股权,出让主体只能是管理者(或称主管单位)或持股者,企业本身不能成为收购兼并的出让主体。国有企业重要资产有偿转让和行政事业单位资产有偿转让不是产权转让,而是资产转让,出让主体不是管理者和持股者,而是该企业和行政事业单位本身。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 第七十九条 投资者持有一个上市公司已发行的股份的5%时,即应履行上市公司收购报告和公告义务,也就是说进入了上市公司收购程序。由此可见,购买不超过特定上市公司已发行股份的5%以上30%以下的人,已经受到了上市公司收购规范的规制,事实上法律已经将其作为收购人看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