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的决定》第七条:将第九十二条改为第九十五条,第一款修改为:“受送达人下落不明,或者用本节规定的其他方式无法送达的,公告送达。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三十日,即视为送达。”
自2024年1月1日起,公告送达期限是30日。 现行(截至2024年5月4日)《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受送达人下落不明,或者用本节规定的其他方式无法送达的,公告送达。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三十日,即视为送达。公告送达,应当在案卷中记明原因和经过。
需要注意的是,此前民事诉讼法规定公告送达的期限是60日,所以在2024年1月1日以前公告送达均是以60日为期限的。
原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规定:受送达人下落不明,或者用本节规定的其他方式无法送达的,公告送达。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公告送达,应当在案卷中记明原因和经过。
上述公告送达期限会对当事人提起上诉或者再审有影响,如果公告送达的是一审判决书、裁定书,则自送达生效后十五日内,当事人有提起上诉的权利。如果公告送达的是二审判决书、裁定书,根据民事诉讼法第第二百一十二条规定:当事人申请再审,应当在判决、裁定发生法律效力后六个月内提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