农村居民人均纯收入是用来衡量受害的农村居民的残疾赔偿金和死亡赔偿金的标准。
农村居民人均年生活消费支出是用来衡量农村居民被扶养费的标准。
由于同一个侵权行为侵害他人权益的行为让多人死亡的,可以以一样的钱款确定死亡赔偿金。”这个规定被叫做“同命同价赔偿原则”的死亡赔偿条款。这个规定表示了对生命权利的最大的尊重。由于真实规定仅仅是对于“群死”交通事故的一系列解决方案,在这种情况下“同命同价赔偿原则”仅仅属于死亡赔偿的一种特殊规定,不是所有死亡赔偿领域都适合这个“同命同价赔偿原则”。这个规定还有以下5个限制:
第一点,仅仅“同一个侵权行为”使“多人死亡”的情况有用,一般说的是矿难事故、群体性事故、交通事故等等的生产事故、意外事故产生“群死”的情况,另外情况的死亡赔偿不能用这个规则。
第二点,这里仅仅考虑损害的同一性原因还有人员个数因素,另外的就像地区差异、城乡身份、收入高低一般都不考虑,真实实现“同命同价赔偿”。
第三点,这个规定“多人”概念侵害他人权利的责任法没有清晰的说明,还需要司法之后去明确规定下来。“多人”讲的是三人及三人以上,就有在死亡两人的交通事故中,就不能用。
第四点,这个规定这种情况“可以”不是“应当”用相同钱款来确认死亡赔偿金,由于“可以”可以选择,不是法律上强制性的要求,实施是不是适用相同相同钱款确认死亡赔偿金得依据实际情形来判断。
第五点,这个规定仅仅用于多人死亡情况,不包括多人残疾的情况。
一、交通事故死亡的赔偿范围是什么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确定民事侵权精神损害赔偿责任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九条规定,精神损害抚慰金包括以下方式:
(一)致人残疾的,为残疾赔偿金;
(二)致人死亡的,为死亡赔偿金;
(三)其他损害情形的精神抚慰金。
第十条规定,精神损害的赔偿数额根据以下因素确定:
(一)侵权人的过错程度,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二)侵害的手段、场合、行为方式等具体情节;
(三)侵权行为所造成的后果;
(四)侵权人的获利情况;
(五)侵权人承担责任的经济能力;
(六)受诉法院所在地平均生活水平。
法律、行政法规对残疾赔偿金、死亡赔偿金等有明确规定的,适用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
受害人死亡的,赔偿义务人除应当根据抢救治疗情况赔偿本条第一款规定的相关费用外,还应当赔偿丧葬费、死亡补偿费以及受害人亲属办理丧葬事宜支出的交通费、住宿费和误工损失等其他合理费用“受害人或者死者近亲属遭受精神损害,赔偿权利人向人民法院请求赔偿精神损害抚慰金的,适用《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确定民事侵权精神损害赔偿责任若干问题的解释》予以确定。”交通事故造成受害人死亡的赔偿范围包括根据抢救治疗情况赔偿本条第一款规定的相关费用外,还应当赔偿丧葬费、被扶养人生活费、死亡补偿费以及受害人亲属办理丧葬事宜支出的交通费、住宿费和误工损失等其他合理费用。
1、处理事故费用。死者的亲属为处理交通事故所需交通费、误工费、住宿费亦可向责任人主张,但该种主张应按当事人的交通事故责任分担,计算费用的人数不得超过三人。交通费按当事人实际必需的费用计算,凭据支付。住宿费按交通事故发生地国家机关一般工作人员的出差住宿标准计算,凭据支付。误工费的计算,有固定收入的,误工费按照实际减少的收入计算。无固定收入的,按照其最近三年的平均收入计算;不能举证证明其最近三年的平均收入状况的,可以参照受诉法院所在地相同或者相近行业上一年度职工的平均工资计算。
2、按照受诉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或者农村居民人均纯收入标准,按二十年计算。但六十周岁以上的,年龄每增加一岁减少一年;七十五周岁以上的,按五年计算。
3、被扶养人生活费。被扶养人生活费根据扶养人丧失劳动能力程度,按照受诉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城镇居民人均消费性支出和农村居民人均年生活消费支出标准计算。被扶养人为未成年人的,计算至十八周岁;被扶养人无劳动能力又无其他生活来源的,计算二十年。但六十周岁以上的,年龄每增加一岁减少一年;七十五周岁以上的,按五年计算。被扶养人是指受害人依法应当承担扶养义务的未成年人或者丧失劳动能力又无其他生活来源的成年近亲属。被扶养人还有其他扶养人的,赔偿义务人只赔偿受害人依法应当负担的部分。被扶养人有数人的,年赔偿总额累计不超过上一年度城镇居民人均消费性支出额或者农村居民人均年生活消费支出额。
4、精神损害抚慰金。死者近亲属遭受精神损害,赔偿权利人向人民法院请求赔偿精神损害抚慰金的,适用《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确定民事侵权精神损害赔偿责任若干问题的解释》予以确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