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分析:
首先,要分析车子抵押的性质,我国民法典有相关的规定,对于机动车的抵押,抵押权采取债权意思主义,即不用办理抵押登记,只要双方约定就可以产生抵押权,登记则可以对抗善意第三人。在你说的案例中,向银行办理了抵押贷款,设置了抵押权,如果你们办理了抵押登记,那么银行就可以对你后面设立抵押的善意第三人产生对抗效力,你要是没还钱,都是银行把车子卖了先还他的钱。如果他没有设立抵押登记,那就看哪个先抵押的,先得先拿钱,还剩再后面的拿钱。但是不论谁先拿到钱,那只是优先受偿权的问题,最后的责任是违约责任,他可以要求你承担违约责任,而且如果车子卖了钱不够还,你还是要承担继续还款的责任。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三百九十四条 为担保债务的履行,债务人或者第三人不转移财产的占有,将该财产抵押给债权人的,债务人不履行到期债务或者发生当事人约定的实现抵押权的情形,债权人有权就该财产优先受偿。前款规定的债务人或者第三人为抵押人,债权人为抵押权人,提供担保的财产为抵押财产。
第四百零六条 抵押期间,抵押人可以转让抵押财产。当事人另有约定的,按照其约定。抵押财产转让的,抵押权不受影响。抵押人转让抵押财产的,应当及时通知抵押权人。抵押权人能够证明抵押财产转让可能损害抵押权的,可以请求抵押人将转让所得的价款向抵押权人提前清偿债务或者提存。转让的价款超过债权数额的部分归抵押人所有,不足部分由债务人清偿。
第四百零七条 抵押权不得与债权分离而单独转让或者作为其他债权的担保。债权转让的,担保该债权的抵押权一并转让,但是法律另有规定或者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