转投资在公司法中的规定概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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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公司法规定了转投资的相关规定,即公司可以向其他企业投资,但不得成为对所投资企业的债务承担连带责任的出资人。转投资与公司分立有明显区别,转投资是通过投资来联结股东与公司,不影响投资公司的股东地位和资产负债表;而公司分立是通过签订协议将一个公司分为两个或更多公司,形成相互独立的股东与公司关系,对股东地位和资产负债表都有影响。
一、公司法对转投资的规定有什么
1、公司法对转投资的规定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十五条,公司可以向其他企业投资。转投资是公司以法人名义从事的行为,除法律另有规定外,公司不得成为对所投资企业的债务承担连带责任的出资人。
2、法律依据:根据《公司法》第十五条规定,公司可以向其他企业投资;但是,除法律另有规定外,不得成为对所投资企业的债务承担连带责任的出资人。
二、转投资与公司分立有哪些区别
公司分立是指一个公司通过签订协议,不经过清算程序,分为两个或两个以上公司的法律行为。
公司转投资是指公司通过向其他公司投资而成为其他公司股东的行为。
公司分立与转投资的区别还是比较明显的。主要体现为:
第一,形成的法律关系不同。转投资中的两个公司之间是以投资来联结的股东与公司的关系。即投资公司与被投资公司之间是控股或者参股的关系;而公司分立中的两个公司是相互独立的,不具有股东与公司的关系,它们的财产不相混同,分别属于各自的公司。
第二,对股东地位的影响不同。转投资对于投资公司的股东没有任何影响;而在公司派生分立中,原公司的股东可以从原公司中分立出来,成为新公司的股东,也可以减少对原公司的股权,而相应地获得对新公司的股权。
第三,对资产负债表的影响不同。在转投资中,投资公司的资产总额不变,变化的只是资产的形态,即资产科目内的现金科目减少,而长期投资增加;而在公司派生分立中,原公司不仅资产总额减少,并且所有者权益也相应减少。
延伸阅读
结语:公司法对转投资的规定明确,公司可以向其他企业投资,但除非法律另有规定,公司不得成为对所投资企业的债务承担连带责任的出资人。转投资与公司分立有明显区别,转投资是以投资来联结股东与公司的关系,对投资公司股东没有影响,而公司分立是通过签订协议将一个公司分为两个或多个独立公司,对原公司的股东地位和资产负债表都有影响。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2018修正):第五章 股份有限公司的股份发行和转让 第二节 股 份 转 让 第一百四十二条 公司不得收购本公司股份。但是,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除外:
(一)减少公司注册资本;
(二)与持有本公司股份的其他公司合并;
(三)将股份用于员工持股计划或者股权激励;
(四)股东因对股东大会作出的公司合并、分立决议持异议,要求公司收购其股份;
(五)将股份用于转换上市公司发行的可转换为股票的公司债券;
(六)上市公司为维护公司价值及股东权益所必需。
公司因前款第(一)项、第(二)项规定的情形收购本公司股份的,应当经股东大会决议;公司因前款第(三)项、第(五)项、第(六)项规定的情形收购本公司股份的,可以依照公司章程的规定或者股东大会的授权,经三分之二以上董事出席的董事会会议决议。
公司依照本条第一款规定收购本公司股份后,属于第(一)项情形的,应当自收购之日起十日内注销;属于第(二)项、第(四)项情形的,应当在六个月内转让或者注销;属于第(三)项、第(五)项、第(六)项情形的,公司合计持有的本公司股份数不得超过本公司已发行股份总额的百分之十,并应当在三年内转让或者注销。
上市公司收购本公司股份的,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的规定履行信息披露义务。上市公司因本条第一款第(三)项、第(五)项、第(六)项规定的情形收购本公司股份的,应当通过公开的集中交易方式进行。
公司不得接受本公司的股票作为质押权的标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2018修正):第五章 股份有限公司的股份发行和转让 第一节 股 份 发 行 第一百三十四条 公司经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核准公开发行新股时,必须公告新股招股说明书和财务会计报告,并制作认股书。
本法第八十七条、第八十八条的规定适用于公司公开发行新股。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2018修正):第四章 股份有限公司的设立和组织机构 第一节 设 立 第八十六条 招股说明书应当附有发起人制订的公司章程,并载明下列事项:
(一)发起人认购的股份数;
(二)每股的票面金额和发行价格;
(三)无记名股票的发行总数;
(四)募集资金的用途;
(五)认股人的权利、义务;v (六)本次募股的起止期限及逾期未募足时认股人可以撤回所认股份的说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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