交通事故施救费是怎样的
案情
2013年11月3日,温某驾驶挂号重型厢式半挂车在山东省五莲县境内某路段与余某驾驶的重型自卸货车发生道路交通事故,两车损坏。该事故经交警五莲大队认定,温某承担事故的全部责任。余某把温某及其投保交强险的保险公司诉上了法院,要求两被告赔偿其包括施救费12000元在内的各项损失共计3万余元。法庭审理过程中余某提供了施救费发票证实其支出,两被告认为施救费数额过高,不予赔偿。法院最终判令两被告赔偿余某包括施救费12000元在内的各项损失3万余元,两被告均未上诉。
评析
施救费是指被保险标的遭遇保险责任范围内的灾害事故,被保险人或其代理人、雇佣人员为了减少事故损失而采取适当措施抢救保险标的时支出的额外费用。施救费作为交通事故中常常产生的一项费用,在处理时应当从以下几个方面考虑:
第一,施救费不等同于拖车费。在道路交通事故中,保险车辆出险后,失去正常的行驶能力,被保险人雇佣吊车及其他车辆进行抢救的费用,以及将出险车辆拖运到修理厂的运输费用属于施救费。在施救过程中,因施救而损坏他人的财产,如果应有被保险人承担,该部分损失也属于施救费。但在施救中,施救人员个人物品的丢失,不是必要损失,不属于施救费。受雇施救车辆在拖运出险车辆途中,发生意外事故造成出险车辆的损失扩大部分和费用支出增加部分不属于施救费,对于因交通事故产生的停车费、看车费及各种罚款,属于间接损失,也不属于施救费。
第二,施救费应由肇事车辆的保险公司赔偿。《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第五十七条第二款规定“保险事故发生后,被保险人为防止或者减少保险标的的损失所支付的必要的、合理的费用,由保险人承担;保险人所承担的费用数额在保险标的损失赔偿金额以外另行计算,最高不超过保险金额的数额”。道路交通事故中,为施救出险车辆所支出的合理、必要的施救费,均应由保险公司赔偿,且对施救费的赔偿并不考虑施救措施是否成功,出险车辆经被保险人进行施救,即使花了费用但未奏效,保险公司对施救费用也应负责。在上述案例中,余某的车辆受损,无法正常行驶,产生了施救费,并提供正规发票证实其主张,该施救费是合理、必要的损失,应由温某及其投保保险公司进行赔偿。
第三,施救费属于财产损失,保险公司应在交强险财产损失项下赔偿。《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五规定“因道路交通事故造成下列财产损失,当事人请求侵权人赔偿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一)维修被损坏车辆所支出的费用、车辆所载物品的损失、车辆施救费用”,如果出险车辆的车损较小,未超过2000元的限额,施救费就应由保险公司在交强险限额内赔偿,无需按事故责任划分比例。如果其他财产损失已满限额,施救费则按事故责任比例由承包商业险的保险公司或肇事车辆车主本人赔偿。
二、交通事故诉讼的十大误区
交通事故造成人身伤害、财产损失,通过向法院起诉的诉讼途径解决纠纷、赔偿受害者或其家属损失,是一条重要途径。但法官在审理道交损害赔偿案件中,发现不少当事人在认识上存在以下十大误区:
误区一:提供证据、变更诉讼请求可以随时提出。
法官说法:超过举证期限可能遭到罚款。
误区二:民事诉讼中作假证很难被发现,发现了大不了不予认定。
法官说法:伪造证据、虚假陈述可能遭到司法拘留,甚至追究刑事责任。
误区三:调解都是让当事人吃亏。
法官说法:调解可能是各方共赢、减少讼累的有效途径。
误区四:受害人自己找家鉴定机构鉴定方便、快捷,鉴定结果一般对自己较有利。
法官说法:建议到道交调处中心或法院委托司法鉴定。
误区五:受害人图省事,全权委托他人办理道交纠纷处理。
法官说法:当心落入“诉讼黄牛”圈套,自己应得的救命钱可能大多落入他人口袋。
误区六:死亡伤残赔偿金都能按照城镇居民标准计算。
法官说法:在户籍性质未统一地区,农业户籍的受害人要求参照城镇居民标准计算死亡伤残赔偿金的,应当提供主要从事非农产业的相应证据,否则承担不利后果。
误区七:受害人看病花去医疗费都能得到支持。
法官说法:法院认定医疗费需要有足够的证据,有些医疗费及辅助费用可能得不到支持。
误区八:凭医生的建休证明和单位的工资收入证明,误工费就能够得到支持。
法官说法:明显过长的建休证明,法院可以参照有关标准重新核定;单独依据单位工资证明主张误工费的,可能得不到法院的支持。
误区九:肇事一方就垫付费用都可以向保险公司索赔。
法官说法:肇事一方应当积极应诉,在举证期限内向法院举证,以维护自己合法权益。
误区十:我的车子购买的保险很足,出了事都由保险公司买单。
法官说法:任何保险都是有限度的,超过部分要由肇事者自己承担。
法官还提到,在许多交通诉讼案件中,由于涉及人身伤残需要鉴定,但大多数当事人都是自行委托鉴定,需要重新鉴定的也很多。
上述就是律师对“交通事故施救费的处理”问题进行的解答,通过上诉案例可以得知,交通事故的施救费用由保险公司在交强险限额内赔偿,如果财产失已经满限额的,施救费用由保险公司或责任车主按比例承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