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分析:
法人签章,是法人组织在票据上的签章。众所周知,法人本身不可能进行任何签章行为,在实际中需要法人在票据上签章时,实质都是由自然人做出的,这也是一种通例。对于法人签章的方式,多数学说均认为仅限于印章的形式。也有部分学者认为,代表人直接以手书进行法人名称的签名,也可认作是法人签名。其论据是自然人可以手书签名,法人也应存在自然人所为的手书签章,而且,不存在任何障碍。但是,世界上绝大多数国家都要求法人进行登记,就是因为法人是抽象存在的,只有进行了法人登记,法人才算被公示、公信、公知,这对交易的安全来说是极其重要的保障。将自然人手书法人名称作为法人签章,若将固定的某人手书法人名称作为法人签章的话,因签章人的固定性及笔迹的不稳定性,可能将造成许多不便;若将多个自然人的手书法人名称作为法人签章的话,除笔迹具有多样性以外,签章被滥用的可能性明显增大,这将带来严重的后果。由此看来,代表法人的只能是印章,而不可包括手书的法人名称。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五十七条 法人是具有民事权利能力和民事行为能力,依法独立享有民事权利和承担民事义务的组织。
第五十八条 法人应当依法成立。
法人应当有自己的名称、组织机构、住所、财产或者经费。法人成立的具体条件和程序,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
设立法人,法律、行政法规规定须经有关机关批准的,依照其规定。
第五十九条 法人的民事权利能力和民事行为能力,从法人成立时产生,到法人终止时消灭。
第六十条 法人以其全部财产独立承担民事责任。
第六十一条 依照法律或者法人章程的规定,代表法人从事民事活动的负责人,为法人的法定代表人。
法定代表人以法人名义从事的民事活动,其法律后果由法人承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