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人已经变更不会执行原法人。变更后的法人因为已经于曾担任的公司没有直接的法律关系,其不再享有作为该公司法人所用的权利。公司法人变更前所发生的债权债务关系,由变更后的法人继续承担债权债务关系。原公司发生的债权债务关系发生的法律纠纷被判决败诉后,被依法强制执行时,法院发现原法人变更之后,可以依法对变更后的法人实施强制执行行为。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六十七条
法人合并的,其权利和义务由合并后的法人享有和承担。
法人分立的,其权利和义务由分立后的法人享有连带债权,承担连带债务,但是债权人和债务人另有约定的除外。
第六十条
法人以其全部财产独立承担民事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