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解答: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的规定,以下作品不适用于著作权保护:1. 商品或者标志。一些在商业交易中使用的商品、商标或者标志,由于其主要功能是标识商品或者服务的来源、品质或者其他特征,而非具有独创性的表现形式,因此不适用于著作权保护。2. 标准化符号、常用图形。一些普遍应用于标识或者其他用途的符号、标记、图案等,由于其表现形式相对简单,难以达到著作权保护的独创性标准,因此也不适用于著作权保护。3. 简单数据表。一些数据表格、列表等,如果其表现形式较为简单,难以具备著作权保护的独创性,则也不适用于著作权保护。需要注意的是,这里所说的“不适用于著作权保护”,并不代表这些作品没有其他法律上的保护。例如商标可以通过商标法进行保护,而数据表格则可以根据其他法律规定进行保护。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第五十二条 有下列侵权行为的,应当根据情况,承担停止侵害、消除影响、赔礼道歉、赔偿损失等民事责任:
(一)未经著作权人许可,发表其作品的;
(二)未经合作作者许可,将与他人合作创作的作品当作自己单独创作的作品发表的;
(三)没有参加创作,为谋取个人名利,在他人作品上署名的;
(四)歪曲、篡改他人作品的;
(五)剽窃他人作品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