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分析:
对罚单有异议的,可以按照下列规定维权:
(1)对交警支队做出的处罚决定有异议的,被处罚人可在知道该具体行政行为之日起60日内向市公安局法制科申请复议,或在3个月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对于交警支队做出的吊销许可证或者执照、较大数额罚款等行政处罚,被处罚人应在行政机关告知其有要求举行听证的权利后3日内向市公安局法制科提出。
(2)对交警支队直属大队做出的现场处罚决定有异议的,被处罚人可在知道该具体行政行为之日起60日内向市公安局交警支队法制信访科申请复议,或在3个月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对于交警支队直属大队做出的较大数额罚款等行政处罚,被处罚人应在行政机关告知其有要求举行听证的权利后3日内向市公安局交警支队法制信访科提出。
(3)对其他县区公安局交警大队做出的处罚存在异议的,及时向县区公安局法制科、或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对于做出较大数额罚款的,被处罚人应在行政机关告知其有要求举行听证的权利后3日内向县区公安局法制科提出。对交警支队直属大队做出的现场处罚存在异议,且数额较小,可在知道该具体行政行为之日起60日内向市公安局交警支队法制信访科申请复议,或在3个月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